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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09368
公佈日期 : 2026/01/28
採購單位 : 臺北市市場處
採購案號 : 115W06
採購名稱 : 115年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作業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158651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77,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W06
採購名稱:115年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作業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北市市場處
機關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1號6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周憶珮25505220#2119
連絡人電話:(02)25505220#2015
傳真號碼:(02)2552171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2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27
開標日期:2026/01/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79,000 元
Email:cw-3212@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廠商:以下營業項目應至少符合一項: 合法登記設立公司、行號或建築師事務所(均需具經內政部認可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認可證)。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或未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二、廠商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審標.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5年1月22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5年1月23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四、本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本案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依投標須知第五十九(四)規定辦理。 六、履約期限: 1.本契約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止。 2.廠商應配合主管建築機關規定期限和相關規定,完成以下工作: (1)於決標日起15日內提送檢查行程表予機關備查。 (2)製作相關簽證、申報所需相關書表製作(包括檢查報告書、申報書、圖說、證明文件等),並於送請機關用印後向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本契約標的所有市場檢查申報作業需於115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檢查報告則於115年8月20日前提送本處,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作業報告於115年10月30日前提送本處。 (3)若主管建築機關當年度檢查結果或後續抽檢結果通知有個別市場不合格需改善時,廠商應及時於通知判定不合格日起7日內通知機關,並配合後續補正送請複審,或提列必要改善計畫書,提供改善方式建議、現場諮詢予機關改善(包括協助改善工程驗收)後,再重新辦理申報,直至主管建築機關核准為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或未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二、廠商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審標.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5年1月22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5年1月23日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四、本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本案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依投標須知第五十九(四)規定辦理。 六、履約期限: 1.本契約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止。 2.廠商應配合主管建築機關規定期限和相關規定,完成以下工作: (1)於決標日起15日內提送檢查行程表予機關備查。 (2)製作相關簽證、申報所需相關書表製作(包括檢查報告書、申報書、圖說、證明文件等),並於送請機關用印後向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本契約標的所有市場檢查申報作業需於115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檢查報告則於115年8月20日前提送本處,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作業報告於115年10月30日前提送本處。 (3)若主管建築機關當年度檢查結果或後續抽檢結果通知有個別市場不合格需改善時,廠商應及時於通知判定不合格日起7日內通知機關,並配合後續補正送請複審,或提列必要改善計畫書,提供改善方式建議、現場諮詢予機關改善(包括協助改善工程驗收)後,再重新辦理申報,直至主管建築機關核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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