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8942
公佈日期 : 2026/01/28
採購單位 :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採購案號 : L114-15
採購名稱 : 115年度三重區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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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3421814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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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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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7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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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L114-15
採購名稱:115年度三重區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機關地址: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楊小姐/陳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9862345#537/232
傳真號碼:(02)2987123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1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20
開標日期:2026/01/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952,706 元
Email:AJ1387@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請擇一備標,且該文件須可證明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2.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其檢附之信用證明,得以其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文件。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5樓秘書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10元,不同縣市130元、限掛72元。3.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
一、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履約保證金:確保廠商契約之履行;擬收取新臺幣20萬元整。
三、履約期限:
(一)廠商應於115年1月1日起開始履約;倘於115年1月1日後決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開始履約。另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開工,每一分案依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5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二) 由機關通知依規定時間進場辦理搶災或復建工作,惟「116年度三重區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程(開口合約)」若未能於上開日期前完成決標者,順延至該標案決標日止,最晚順延期限至116年2月28日止。
;(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四、後續擴充: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期間至116年2月28日止、金額上限為新臺幣700萬元整。
(一)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五、旨案因第1次公告後工務局要求於契約中納入工程重機械及操作人員納入編管,並依規定辦理清冊建置、標示噴漆及動員演訓等事宜,故依規定進行契約樣稿及施工補充說明書調整,契約樣稿第二十二條增列第十六款:「依據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工程重機械動員及徵用」(包括操作人員) ,須配合新北市政府...(略)」;施工補充說明書:增列第柒點「特別要求」全段及相關附件等。
六、施工補充說明書、契約書補充說明相關內容,履約期限增加「最晚順延期限至116年2月28日止。」文字。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5樓秘書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10元,不同縣市130元、限掛72元。3.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
一、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履約保證金:確保廠商契約之履行;擬收取新臺幣20萬元整。
三、履約期限:
(一)廠商應於115年1月1日起開始履約;倘於115年1月1日後決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開始履約。另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開工,每一分案依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5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二) 由機關通知依規定時間進場辦理搶災或復建工作,惟「116年度三重區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程(開口合約)」若未能於上開日期前完成決標者,順延至該標案決標日止,最晚順延期限至116年2月28日止。
;(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四、後續擴充: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期間至116年2月28日止、金額上限為新臺幣700萬元整。
(一)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五、旨案因第1次公告後工務局要求於契約中納入工程重機械及操作人員納入編管,並依規定辦理清冊建置、標示噴漆及動員演訓等事宜,故依規定進行契約樣稿及施工補充說明書調整,契約樣稿第二十二條增列第十六款:「依據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工程重機械動員及徵用」(包括操作人員) ,須配合新北市政府...(略)」;施工補充說明書:增列第柒點「特別要求」全段及相關附件等。
六、施工補充說明書、契約書補充說明相關內容,履約期限增加「最晚順延期限至116年2月28日止。」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