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8117
公佈日期 : 2026/01/27
採購單位 : 高雄市茂林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4066
採購名稱 : 115年度高雄市茂林區0728豪雨災後復建工程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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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029238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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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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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66
採購名稱:115年度高雄市茂林區0728豪雨災後復建工程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高雄市茂林區公所
機關地址:851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鄰13-5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杜昇豪
連絡人電話:(07)6801045#224
傳真號碼:(07)680146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31
開標日期:2025/12/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000,000 元
Email:a0927822387@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二) 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1.共同性證(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服務建議書(10本)。
(3)標單(含預算明細表、採購(兼切結)標單)。
2.各業廠商應附具證件(影本)如下: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B.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登記證。
C.有效期技師執業執照或委託技師簽証同意書。
D.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2。
(2)技師事務所
A.有效期技師公會會員證。
B.有效期技師執業執照。
C.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
3.餘詳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附加說明 : 【附加說明】
1.有意願投標之廠商,請於投標截止日(詳招標公告)前提送投標文件、評選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等書面資料至本所。
2.本標案預定於投標截止日(詳招標公告)辦理資格標之審查。
3.本標案之評選於投標截止日之資格標審議完成後,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機關將另擇定日期召開評選委員會。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需經核對符合,並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或送達本機關。
【其他】
1.餘詳投標須知及其它招標文件。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所請求釋疑。
本所地址: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3-5號
電話:07-6801045
傳真:07-6801463
3.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本所不另通知。
4.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上網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5.本工程預算如尚未通過,待預算通過後即發生權責。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附加說明】
1.有意願投標之廠商,請於投標截止日(詳招標公告)前提送投標文件、評選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等書面資料至本所。
2.本標案預定於投標截止日(詳招標公告)辦理資格標之審查。
3.本標案之評選於投標截止日之資格標審議完成後,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機關將另擇定日期召開評選委員會。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需經核對符合,並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或送達本機關。
【其他】
1.餘詳投標須知及其它招標文件。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所請求釋疑。
本所地址: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3-5號
電話:07-6801045
傳真:07-6801463
3.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本所不另通知。
4.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上網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5.本工程預算如尚未通過,待預算通過後即發生權責。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