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5208077
公佈日期 : 2026/01/27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41120D
採購名稱 : 115年度三重區道路及附屬設施養護改善工程 (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87613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9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120D
採購名稱:115年度三重區道路及附屬設施養護改善工程 (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王先生/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陳先生(電話:29862345分機236)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48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2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0
開標日期:2025/11/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2,380,050 元
Email:am2834@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 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更正公告] 1.本案投標須知誤植開標時間為114年11月20日上午10時40分,爰更正正確開標時間為114年11月20日上午11時。 2.本案係開口合約依「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不適用該項檢核,更正其檢核辦理情形為「否」。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由本機關通知依規定時間進場施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施作期限為民國115年12月31日或本案契約總價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另倘因本機關下年度之標案無法如期於116年3月31日前決標者,最後分案通知施作期限延長至下年度之標案決標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各區之後續擴充之金額: 1中區為新臺幣2,300萬元正。 2東區為新臺幣2,300萬元正。 3西區為新臺幣2,300萬元正。 4南區為新臺幣2,300萬元正。 5北區為新臺幣2,300萬元正。 (二)本機關合計採購後續擴充金額5區合計為新臺幣1億1,500萬元整。(機關給付廠商) (三)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工務課)陳先生,電話為:(02)29862345分機236 [說明]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更正公告] 1.本案投標須知誤植開標時間為114年11月20日上午10時40分,爰更正正確開標時間為114年11月20日上午11時。 2.本案係開口合約依「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不適用該項檢核,更正其檢核辦理情形為「否」。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由本機關通知依規定時間進場施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施作期限為民國115年12月31日或本案契約總價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另倘因本機關下年度之標案無法如期於116年3月31日前決標者,最後分案通知施作期限延長至下年度之標案決標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各區之後續擴充之金額: 1中區為新臺幣2,300萬元正。 2東區為新臺幣2,300萬元正。 3西區為新臺幣2,300萬元正。 4南區為新臺幣2,300萬元正。 5北區為新臺幣2,300萬元正。 (二)本機關合計採購後續擴充金額5區合計為新臺幣1億1,500萬元整。(機關給付廠商) (三)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工務課)陳先生,電話為:(02)29862345分機236 [說明]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