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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07594
公佈日期 : 2026/01/27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協和施工處
採購案號 : 6781500001
採購名稱 : 深澳電廠宿舍94~97號修繕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98196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61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6781500001
採購名稱:深澳電廠宿舍94~97號修繕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協和施工處
機關地址:203基隆市中山區中華17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王文斌
連絡人電話:(02)24277000#3532
傳真號碼:(02)2427911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1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23
開標日期:2026/01/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790,000 元
Email:u757118@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E101011綜合營造業(含甲、乙、丙等)或室內裝修業。
附加說明 :
以上金額均含稅,本案未稅金額如下: 預算金額:8,371,429元 採購金額:9,133,333 元 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廉政熱線如下: (1) 政風專線: 電話:(02)2366-7364 傳真:(02)2368-1674 廉政電子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 (2)協和施工處廉政熱線:(02)2427-0700 #3600 廉政電子信箱:d67863@taipower.com.tw 2.法務部調查局: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檢舉信箱:(02)2917-7777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3.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 地址: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 檢舉電話:(02)2966-8888 檢舉信箱: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 5.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110台北市福州街15號 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電子郵件:ps.unit@moea.gov.tew 6.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gechief-p@mail.moj.gov.tw 7.廠商投標以遞送資格文件一式供審查為原則。 8.投標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做為唯一公司證明文件標單無效。 9.廠商履約期限內,本機關得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 800,000元(含營業稅),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後續擴充之稅雜費之計價方式比照原契約稅雜費比例另予計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以上金額均含稅,本案未稅金額如下: 預算金額:8,371,429元 採購金額:9,133,333 元 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廉政熱線如下: (1) 政風專線: 電話:(02)2366-7364 傳真:(02)2368-1674 廉政電子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 (2)協和施工處廉政熱線:(02)2427-0700 #3600 廉政電子信箱:d67863@taipower.com.tw 2.法務部調查局: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檢舉信箱:(02)2917-7777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3.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 地址: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 檢舉電話:(02)2966-8888 檢舉信箱: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 5.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110台北市福州街15號 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電子郵件:ps.unit@moea.gov.tew 6.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gechief-p@mail.moj.gov.tw 7.廠商投標以遞送資格文件一式供審查為原則。 8.投標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做為唯一公司證明文件標單無效。 9.廠商履約期限內,本機關得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 800,000元(含營業稅),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後續擴充之稅雜費之計價方式比照原契約稅雜費比例另予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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