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7502
公佈日期 : 2026/01/27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採購案號 : 114TFDA-S-525
採購名稱 : 「114年食品藥物國家級實驗室暨教育訓練大樓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委託專案管理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510786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TFDA-S-525
採購名稱:「114年食品藥物國家級實驗室暨教育訓練大樓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委託專案管理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李靜雯
連絡人電話:(02)27877847
傳真號碼:(02)265313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23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0
開標日期:2025/11/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00,000 元
Email:fly12250622@fda.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其餘規定詳附加說明欄)
附加說明 :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 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 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四、投標廠商應依規定,投標時揭露執行中專案管理案件基本資訊,如附表。
五、其他:
(一)履約期限:
1.工作時程:本案履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本案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審議機關備查並完成全部工作項目交付之日止。
2.提送工作計畫書:自決標日起15日內提送工作計畫書1式2份(含電子檔光碟2份)。工作計畫書內容至少需包含:履約範圍、執行工項說明、工作計畫及流程、工作預定期程(含各期提送書面資料之時程)、人員配置等。
3.研提本案「公共藝術作品型式、種類、經費及設置地點之建議」:自工作計畫書核定日次日起30日內提送。
4.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本項計畫書草案自本案「公共藝術作品型式、種類、經費及設置地點之建議」核定日次日起45日內提送。
5.徵選文件:本項含徵選之方式、基準、作業方式、公告、簡章、須知、契約草案、辦法,自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送審議機關審議通過,機關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提送。
6.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自公共藝術設置驗收完成次日起30日內提送。
7.提送總結成果:自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經審議機關備查或審議通過日次日起30日內,提交執行成果專刊(書面1式10份、電子檔2份)文創性之紀念品或手冊、摺頁(含版權、電子檔2份)、紀錄片(5分鐘以上光碟2份),及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與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定稿本(書面資料各1式10份、電子檔案光碟2份)。
8.廠商需提送之各履約標的,如有需修訂或補正事項,廠商應依機關或執行小組指定期日內完成修訂或補正,並提送機關;如係審議機關或審議會要求修改情形,廠商應於收到機關通知次日起10日(或審議機關或審議會要求期限)內(以先屆者為準)提送修正本,供機關轉送審議。未依期限完成修訂或補正情形,機關得依契約規定處以逾期違約金。
(二)注意: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秘書室吳小姐,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電話:02-2787-7852;電子郵件信箱:kiwiko@fda.gov.tw,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 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 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四、投標廠商應依規定,投標時揭露執行中專案管理案件基本資訊,如附表。
五、其他:
(一)履約期限:
1.工作時程:本案履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本案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審議機關備查並完成全部工作項目交付之日止。
2.提送工作計畫書:自決標日起15日內提送工作計畫書1式2份(含電子檔光碟2份)。工作計畫書內容至少需包含:履約範圍、執行工項說明、工作計畫及流程、工作預定期程(含各期提送書面資料之時程)、人員配置等。
3.研提本案「公共藝術作品型式、種類、經費及設置地點之建議」:自工作計畫書核定日次日起30日內提送。
4.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本項計畫書草案自本案「公共藝術作品型式、種類、經費及設置地點之建議」核定日次日起45日內提送。
5.徵選文件:本項含徵選之方式、基準、作業方式、公告、簡章、須知、契約草案、辦法,自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送審議機關審議通過,機關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提送。
6.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自公共藝術設置驗收完成次日起30日內提送。
7.提送總結成果:自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經審議機關備查或審議通過日次日起30日內,提交執行成果專刊(書面1式10份、電子檔2份)文創性之紀念品或手冊、摺頁(含版權、電子檔2份)、紀錄片(5分鐘以上光碟2份),及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與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定稿本(書面資料各1式10份、電子檔案光碟2份)。
8.廠商需提送之各履約標的,如有需修訂或補正事項,廠商應依機關或執行小組指定期日內完成修訂或補正,並提送機關;如係審議機關或審議會要求修改情形,廠商應於收到機關通知次日起10日(或審議機關或審議會要求期限)內(以先屆者為準)提送修正本,供機關轉送審議。未依期限完成修訂或補正情形,機關得依契約規定處以逾期違約金。
(二)注意: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秘書室吳小姐,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電話:02-2787-7852;電子郵件信箱:kiwiko@fda.gov.tw,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