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6683
公佈日期 : 2026/01/26
採購單位 : 南投縣竹山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4PSP33
採購名稱 : 澳洲城市規畫、治理及經濟產業等相關政策推動國外參訪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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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264373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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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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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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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PSP33
採購名稱:澳洲城市規畫、治理及經濟產業等相關政策推動國外參訪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南投縣竹山鎮公所
機關地址:557南投縣竹山鎮雲林里公所路10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張秀琳
連絡人電話:(049)2642175#202
傳真號碼:(049)263119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2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2
開標日期:2025/12/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80,000 元
Email:cc557@zhusha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中包含 交通部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附加說明 : 一、廠商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二、電子領標廠商需附電子繳交憑據。
三、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請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四、廠商之服務建議書請一併放入標封內投標,未附者視為不合格標。
五、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納入評選對象。經出席評選委員評審分數均達70分(含)以上,始納入議價邀請之對象。
六、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用不再採用,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視為無效,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八、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均可資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九、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標:
(一)依招標文件規定需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未依其附註說明勾選者、修改處未蓋章、未同時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二)依招標文件規定如需檢附投標廠商切結書者,該文件未同時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無規定者免附)
(三)依招標文件規定如需檢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者,所附會員證或證明文件於開標日已逾有效期。(無規定者免附)
十、電子領標廠商請依招標公告次數分別領標,並於投標文件內檢附該次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產生之領標電子憑據資料紙本,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十一、投標廠商如現場參與開標,應由負責人攜帶身分證或由代理人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出席。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二、電子領標廠商需附電子繳交憑據。
三、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請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四、廠商之服務建議書請一併放入標封內投標,未附者視為不合格標。
五、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納入評選對象。經出席評選委員評審分數均達70分(含)以上,始納入議價邀請之對象。
六、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用不再採用,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視為無效,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八、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均可資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九、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標:
(一)依招標文件規定需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未依其附註說明勾選者、修改處未蓋章、未同時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二)依招標文件規定如需檢附投標廠商切結書者,該文件未同時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無規定者免附)
(三)依招標文件規定如需檢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者,所附會員證或證明文件於開標日已逾有效期。(無規定者免附)
十、電子領標廠商請依招標公告次數分別領標,並於投標文件內檢附該次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產生之領標電子憑據資料紙本,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十一、投標廠商如現場參與開標,應由負責人攜帶身分證或由代理人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