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5429
公佈日期 : 2026/01/23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採購案號 : TYY-114-C037
採購名稱 : 「115年桃園青年節系列活動」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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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457558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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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7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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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YY-114-C037
採購名稱:「115年桃園青年節系列活動」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機關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許菀庭(需求單位)/王玟潔(採購單位)
連絡人電話:(03)4225205#7006/3005
傳真號碼:(03)422170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02
開標日期:2026/01/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743,000 元
Email:10022054@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一般證明文件影本
(1)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營利事業單位: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s://gcis.nat.gov.tw/mainNew/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2) 立案之社會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影本。
(3) 完成法人登記之法人組織或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及捐助或組織章程。
(4) 國內各大專院校: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及允許投標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四)標價清單(廠商報價單)。
(五)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己送主管機關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大專院校可免附)
(六)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註:(1)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2)信用證明如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票據信用資料者,僅限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下載後不得塗改或變更,惟得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大專院校可免附)
(七)服務建議書。
(八)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備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一般證明文件影本
(1)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營利事業單位: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s://gcis.nat.gov.tw/mainNew/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2) 立案之社會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影本。
(3) 完成法人登記之法人組織或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及捐助或組織章程。
(4) 國內各大專院校: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及允許投標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四)標價清單(廠商報價單)。
(五)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己送主管機關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大專院校可免附)
(六)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註:(1)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2)信用證明如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票據信用資料者,僅限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下載後不得塗改或變更,惟得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大專院校可免附)
(七)服務建議書。
(八)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備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