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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05340
公佈日期 : 2026/01/23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031400040
採購名稱 : 115年度服務所保全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14859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25,998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31400040
採購名稱:115年度服務所保全服務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香甄
連絡人電話:(03)3392121#2415
傳真號碼:(03)334610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2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7
開標日期:2025/12/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76,910 元
Email:u754655@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提出下列資格文件供審查:(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一)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 內政部保全許可證明文件。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共2份) 。 (四) 投標廠商切結書。 (五) 保全業公會會員證。 (六) 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暫停營業廠商復業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預算金額(不含稅) 45萬4,200元整。 三、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96萬1,000元整。 四、本契約屆滿後,經雙方同意得續約1年,但以1次為限。如契約屆滿或續約到期後,在甲方新約尚未簽訂前,乙方應依甲方通知繼續履行本契約,最長期間以3個月為限,並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五、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有所爭議時,乙方於收受甲方通知停止承包工作前,仍需按本契約履行承包工作,甲方亦應依本契約給付價款。 六、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七、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13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發包單位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八、標價(不含營業稅)超過預算者(不含營業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九、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經機關通知限期到場仍未派員出席,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十一、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二、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十三、電子領標廠商均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十四、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律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s://web.pcc.gov.tw。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年2月15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預算金額(不含稅) 45萬4,200元整。 三、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96萬1,000元整。 四、本契約屆滿後,經雙方同意得續約1年,但以1次為限。如契約屆滿或續約到期後,在甲方新約尚未簽訂前,乙方應依甲方通知繼續履行本契約,最長期間以3個月為限,並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五、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有所爭議時,乙方於收受甲方通知停止承包工作前,仍需按本契約履行承包工作,甲方亦應依本契約給付價款。 六、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七、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13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發包單位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八、標價(不含營業稅)超過預算者(不含營業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九、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經機關通知限期到場仍未派員出席,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十一、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二、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十三、電子領標廠商均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十四、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律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s://web.pcc.gov.tw。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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