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5251
公佈日期 : 2026/01/23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泰山區公所
採購案號 : T1819
採購名稱 : 泰山區地方文化生活館暨公有建築修繕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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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422636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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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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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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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1819
採購名稱:泰山區地方文化生活館暨公有建築修繕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新北市泰山區公所
機關地址:243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1段32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呂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9099551#1609
傳真號碼:(02)2297597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11
截止收件日期:2025/09/19
開標日期:2025/09/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45,322 元
Email:an4211@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或;
2.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者,或;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請將投標文件按順序放好,以利審查。#
1.親自領取:114年9月11日至114年9月19日截標期限止至秘書室領取。
2.郵購領取(本所作業時間3天):本所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1段322號(廠商應自行計算郵遞送達時間),於信封內書明招標名稱。附回郵信封大於(30*40公分)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回郵信封、回郵郵資150元,連同文件費及圖說費(以郵政匯票,抬頭為新北市泰山區公所)以限時掛號於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寄至本所。廠商無法即時投標時由廠商自行負責。
3.廠商以電子領標參加投標者,請附「電子憑據」電子檔,亦可利用本系統所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領標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外標封以供本所檢驗;以人工付費領標投標者,請將人工領標收據放入外標封以供本所檢驗。
4.廠商請提供紙本之企劃書【6】份。
5.本案評審委員:(1)李觀宏委員、(2)簡正清委員、(3)張亦翔委員、(4)楊雅鈞委員、(5)胡建文委員。
6.本案預算金額中,新臺幣144萬5,322元正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5年3月31日止。投標廠商並同意,如作為本機關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日期。
7.本採購案收取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14萬元。
8.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請將投標文件按順序放好,以利審查。#
1.親自領取:114年9月11日至114年9月19日截標期限止至秘書室領取。
2.郵購領取(本所作業時間3天):本所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1段322號(廠商應自行計算郵遞送達時間),於信封內書明招標名稱。附回郵信封大於(30*40公分)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回郵信封、回郵郵資150元,連同文件費及圖說費(以郵政匯票,抬頭為新北市泰山區公所)以限時掛號於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寄至本所。廠商無法即時投標時由廠商自行負責。
3.廠商以電子領標參加投標者,請附「電子憑據」電子檔,亦可利用本系統所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領標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外標封以供本所檢驗;以人工付費領標投標者,請將人工領標收據放入外標封以供本所檢驗。
4.廠商請提供紙本之企劃書【6】份。
5.本案評審委員:(1)李觀宏委員、(2)簡正清委員、(3)張亦翔委員、(4)楊雅鈞委員、(5)胡建文委員。
6.本案預算金額中,新臺幣144萬5,322元正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5年3月31日止。投標廠商並同意,如作為本機關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日期。
7.本採購案收取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14萬元。
8.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