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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05196
公佈日期 : 2026/01/23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41211-1
採購名稱 : 115年度新板特區空橋系統、地下人行通道及轄內電(扶)梯等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98572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211-1
採購名稱:115年度新板特區空橋系統、地下人行通道及轄內電(扶)梯等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先生/養工處胡小姐(2225-3299分機637)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64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2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8
開標日期:2025/12/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640,000 元
Email:aq0130@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流標】-未經重大改變 [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本案第1次招標結果為流標。 2.本案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招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詳如本次公告內容。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胡小姐,電話為(02) 22253299 分機637。 [履約期限] 本契約之履約期間自機關通知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31日或預算金額用罄,兩者先屆者為止。本服務履約期間每日(無任何假日間斷)均需依契約規定上班或輪值。116年度雷同本採購案未能於本契約期限結束前完成決標者,上開期限延至該採購案決標日當月月底止。另廠商工作時間應符合機關要求,人員應接受廠商依據本機關之調度,其本機關可視實際需要調整或增加維護管理時間。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流標】-未經重大改變 [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本案第1次招標結果為流標。 2.本案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招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詳如本次公告內容。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胡小姐,電話為(02) 22253299 分機637。 [履約期限] 本契約之履約期間自機關通知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31日或預算金額用罄,兩者先屆者為止。本服務履約期間每日(無任何假日間斷)均需依契約規定上班或輪值。116年度雷同本採購案未能於本契約期限結束前完成決標者,上開期限延至該採購案決標日當月月底止。另廠商工作時間應符合機關要求,人員應接受廠商依據本機關之調度,其本機關可視實際需要調整或增加維護管理時間。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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