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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05163
公佈日期 : 2026/01/23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B15094P093
採購名稱 : 無光噴漆等118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59781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86,477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B15094P093
採購名稱:無光噴漆等118項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英哲
連絡人電話:(02)27850271#5603
傳真號碼:(02)2785742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1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20
開標日期:2026/01/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30,486 元
Email:mpc_02q734@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請看完附加說明,以維廠商權益*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建議到場辦理減價,以維廠商權益。(要帶公司大、小章) 4.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5.除上述文件外還須檢附 (1)廠商聲明書 *務必檢附*,是否分包原住民廠商如沒有,請在金額部分填寫0元。 (2)報價單【附錄六-1】。 (3)領標電子憑據,若未檢附依政府採購法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6.其他: (1)如有問題請先打電話確認狀況較為快速: 針對開標問題-黃先生(02)2785-0271轉5603-5針對標單內容、規格(需求單位)-曾先生(02)2785-0271轉6550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問題,請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疑義,1月26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異議(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提出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2)為減少開標作業程序,建議使用紙本投標,現場比減價,避免程序繁複。 *(3)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財物、原物料或零組件及勞務供應(本款財務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員來廠履約;另廠商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分。 (5)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檢附該登記證,屬無效文件。 (6)本案可能因突發事故、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而不予開標,投標廠商得於開標前先行上網查詢或來電確認。 (7)餘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各項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請看完附加說明,以維廠商權益*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建議到場辦理減價,以維廠商權益。(要帶公司大、小章) 4.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5.除上述文件外還須檢附 (1)廠商聲明書 *務必檢附*,是否分包原住民廠商如沒有,請在金額部分填寫0元。 (2)報價單【附錄六-1】。 (3)領標電子憑據,若未檢附依政府採購法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6.其他: (1)如有問題請先打電話確認狀況較為快速: 針對開標問題-黃先生(02)2785-0271轉5603-5針對標單內容、規格(需求單位)-曾先生(02)2785-0271轉6550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問題,請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疑義,1月26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異議(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提出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2)為減少開標作業程序,建議使用紙本投標,現場比減價,避免程序繁複。 *(3)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財物、原物料或零組件及勞務供應(本款財務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員來廠履約;另廠商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分。 (5)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檢附該登記證,屬無效文件。 (6)本案可能因突發事故、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而不予開標,投標廠商得於開標前先行上網查詢或來電確認。 (7)餘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各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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