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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04845
公佈日期 : 2026/01/22
採購單位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採購案號 : e11422
採購名稱 : 樂善市民活動中心修繕工程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940730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6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e11422
採購名稱:樂善市民活動中心修繕工程案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機關地址:333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朱依倩
連絡人電話:(03)3203711#808
傳真號碼:(03)350829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1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19
開標日期:2026/01/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22,439 元
Email:1002978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土木包工業以上或室內裝修業等,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七)其它(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八)電子領標憑據。 以上廠商資格及投標文件所需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臚列。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5萬元整(如為本票、支票等等,請併同影印並填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另抬頭註明: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並依照「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需文件依序排列以憑機關辦理審查。 2.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14萬元整/決標日起10日內(為日曆天)繳納完畢。 3.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請將證件封(資格文件等)及標單封(價格等文件)裝入即外標封內。 5.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7.標單封(價格文件等)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8.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如無依上述規定配合辦理者,各段開標審查將以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5萬元整(如為本票、支票等等,請併同影印並填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另抬頭註明: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並依照「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需文件依序排列以憑機關辦理審查。 2.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14萬元整/決標日起10日內(為日曆天)繳納完畢。 3.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請將證件封(資格文件等)及標單封(價格等文件)裝入即外標封內。 5.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7.標單封(價格文件等)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8.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如無依上述規定配合辦理者,各段開標審查將以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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