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4263
公佈日期 : 2026/01/22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
採購案號 : M1504031
採購名稱 : 115年度「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委託專業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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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089163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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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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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1504031
採購名稱:115年度「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委託專業服務」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許楚楓
連絡人電話:(02)85906598
傳真號碼:(02)859060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6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3
開標日期:2025/12/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70,000 元
Email:secindy@mohw.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提出稅捐相關機關核定通知書影本、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得於現場提出依法明定免稅相關條文、說明等。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章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撰寫說明:倘無勾選該類廠商資格,則本條請刪除)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本採購案規格聯絡人本部社工司趙先生;聯絡電話:02-8590-7961。
(三)凡逾時送達或未載明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四) 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五)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保留後續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約)會議: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27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要點」等相關規定,並配合本部人民申請案件線上申辦系統等,辦理申請案初審作業(含彙整申請案清冊)。
(2).本年度預計辦理2次審查,每次初審總工作期間約為2個月,應邀請社會工作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共同審查,約於3月、11月第四週前完成初審作業,並製作初審表,於初審會議結束後2日內(至遲於月底前)將電子檔提供本部(欄位包括:姓名、申請種類、畢業學校系所、畢業年度月份、服務單位、工作職稱、工作起迄日、所附服務證明之年資、初審採計之社工年資、初審意見、備註是否有審查案例及申請人電話號碼、郵遞區號、通訊地址等)。
(3).提供申請案原始及彙整之電子檔(每次審查皆提供),並彙印初審表,參與本部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小組委員會議,逐案說明,並彙整複審結果清冊於複審會議結束後3日內將電子檔提供本部(欄位包括:姓名、申請種類、畢業學校系所、畢業年度月份、服務單位、工作職稱、工作起迄日、所附服務證明之年資、複審採計之社工年資、複審決議及申請人電話號碼、郵遞區號、通訊地址等)。
(4).得標廠商是否需提供駐部人員履約:否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提出稅捐相關機關核定通知書影本、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得於現場提出依法明定免稅相關條文、說明等。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章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撰寫說明:倘無勾選該類廠商資格,則本條請刪除)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本採購案規格聯絡人本部社工司趙先生;聯絡電話:02-8590-7961。
(三)凡逾時送達或未載明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四) 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五)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保留後續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約)會議: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27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要點」等相關規定,並配合本部人民申請案件線上申辦系統等,辦理申請案初審作業(含彙整申請案清冊)。
(2).本年度預計辦理2次審查,每次初審總工作期間約為2個月,應邀請社會工作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共同審查,約於3月、11月第四週前完成初審作業,並製作初審表,於初審會議結束後2日內(至遲於月底前)將電子檔提供本部(欄位包括:姓名、申請種類、畢業學校系所、畢業年度月份、服務單位、工作職稱、工作起迄日、所附服務證明之年資、初審採計之社工年資、初審意見、備註是否有審查案例及申請人電話號碼、郵遞區號、通訊地址等)。
(3).提供申請案原始及彙整之電子檔(每次審查皆提供),並彙印初審表,參與本部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小組委員會議,逐案說明,並彙整複審結果清冊於複審會議結束後3日內將電子檔提供本部(欄位包括:姓名、申請種類、畢業學校系所、畢業年度月份、服務單位、工作職稱、工作起迄日、所附服務證明之年資、複審採計之社工年資、複審決議及申請人電話號碼、郵遞區號、通訊地址等)。
(4).得標廠商是否需提供駐部人員履約: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