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4024
公佈日期 : 2026/01/22
採購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採購案號 : 11531032P04
採購名稱 : 115年行銷勞務採購(開口契約含後續擴充)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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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084220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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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31032P04
採購名稱:115年行銷勞務採購(開口契約含後續擴充)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張恩慈
連絡人電話:(02)87335797
傳真號碼:(02)8733579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2
開標日期:2025/12/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35,818 元
Email:katech1202@water.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般廣告服務業(I401010)或產品設計業(I501010)或雜誌(期刊)出版業(J303010)或圖書出版業(J304010)等營業項目之一者
附加說明 : 一、聯絡人: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林彥真(電話:02-87335824)。
二、本案不訂底價,採固定價格(新臺幣2,808,477元整)給付,依投標須知第42點第6款規定,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但應依本案固定價格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服務建議書所列報價如超過該固定價格者為不合格標,不得為決標對象,如低於該固定價格,並經評選為最有利標廠商,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以該報價決標。
三、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1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11月2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評選須知、詳細價目表及投標須知。
五、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六、開標方式:1次投標分3階段程序辦理【資格審查、評選(含簡報)及議價】。
七、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八、本案委員名單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首頁/查詢服務/其他/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九、得標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提出收據;如有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十、依「臺北市政府契約文件數位化推動計畫」,決標後將於本府電子文件服務平台(MyDoc)採電子簽章製作電子契約副本。投標廠商可先向有關憑證管理中心申請工商或組織團體憑證,並註冊臺北通組織會員,以加速未來辦理時效。
十一、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十二、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十三、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審定後次(工作)即為決標日,機關不另行製作決標紀錄。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二) 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處投標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以上做法,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十四、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聯絡人: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林彥真(電話:02-87335824)。
二、本案不訂底價,採固定價格(新臺幣2,808,477元整)給付,依投標須知第42點第6款規定,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但應依本案固定價格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服務建議書所列報價如超過該固定價格者為不合格標,不得為決標對象,如低於該固定價格,並經評選為最有利標廠商,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以該報價決標。
三、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1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11月2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評選須知、詳細價目表及投標須知。
五、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六、開標方式:1次投標分3階段程序辦理【資格審查、評選(含簡報)及議價】。
七、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八、本案委員名單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首頁/查詢服務/其他/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九、得標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提出收據;如有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十、依「臺北市政府契約文件數位化推動計畫」,決標後將於本府電子文件服務平台(MyDoc)採電子簽章製作電子契約副本。投標廠商可先向有關憑證管理中心申請工商或組織團體憑證,並註冊臺北通組織會員,以加速未來辦理時效。
十一、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十二、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十三、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審定後次(工作)即為決標日,機關不另行製作決標紀錄。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二) 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處投標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以上做法,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十四、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