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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04019
公佈日期 : 2026/01/22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50202
採購名稱 : 115-117年中山1部分範圍及其它墓區等整理遷置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98183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202
採購名稱:115-117年中山1部分範圍及其它墓區等整理遷置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330號4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招標:游小姐;履約:蔡先生
連絡人電話:(02)87329686#29798
傳真號碼:(02)873297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2
開標日期:2025/12/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500,000 元
Email:fbm_a10163@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僅需任一項符合 1.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 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水土保持科、大地工程科。 b.技師公會會員證。 2.1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 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水土保持科、大地工程科。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附加說明 :
一、現況了解,請洽本處承辦人員:蔡先生,聯絡電話:(02)87329686轉29714。 二、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另辦理評選會議,實際開會時間依機關通知為準。 三、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四、檢舉電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政風室(02)87329686轉29695。 五、本案採固定費用給付(新臺幣950萬元),如廠商報價超過公告之固定費用者,為不合格標。 六、請詳閱本案需求參考項目表及評選須知。 七、本案履約期限: (1)自決標次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期初報告。 (2)期初報告會議次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期末報告。 (3)期末報告會議次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包括規劃設計報告及水土保持計畫)並送達機關。 (4)水土保持計畫:自廠商函送機關日起,至大地工程處發文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日止,如超過195日曆天,請廠商於計畫核定日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函送(至機關)書面分析,說明廠商、機關、審查技師公會及大地處等四方作業(含廠商提報水保計畫、機關作業、大地處函送審查技師公會、審查技師公會審查及修正意見函復、廠商修正函復、廠商要求展延修正回復日期之理由合理性及大地處核定等)情形,有無未符規定或不合理之處。 八、本案為115年度預算,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得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4)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完成審議程序時,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未屆前述期限時,機關得先辦理保留決標。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 ※本次招標辦理第1次更正公告,說明如下: 一、變更項目說明:本案因投標文件案名誤植,爰辦理更正公告。 二、本案不予延長等標期,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現況了解,請洽本處承辦人員:蔡先生,聯絡電話:(02)87329686轉29714。 二、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另辦理評選會議,實際開會時間依機關通知為準。 三、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四、檢舉電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政風室(02)87329686轉29695。 五、本案採固定費用給付(新臺幣950萬元),如廠商報價超過公告之固定費用者,為不合格標。 六、請詳閱本案需求參考項目表及評選須知。 七、本案履約期限: (1)自決標次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期初報告。 (2)期初報告會議次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期末報告。 (3)期末報告會議次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包括規劃設計報告及水土保持計畫)並送達機關。 (4)水土保持計畫:自廠商函送機關日起,至大地工程處發文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日止,如超過195日曆天,請廠商於計畫核定日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函送(至機關)書面分析,說明廠商、機關、審查技師公會及大地處等四方作業(含廠商提報水保計畫、機關作業、大地處函送審查技師公會、審查技師公會審查及修正意見函復、廠商修正函復、廠商要求展延修正回復日期之理由合理性及大地處核定等)情形,有無未符規定或不合理之處。 八、本案為115年度預算,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得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4)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完成審議程序時,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未屆前述期限時,機關得先辦理保留決標。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 ※本次招標辦理第1次更正公告,說明如下: 一、變更項目說明:本案因投標文件案名誤植,爰辦理更正公告。 二、本案不予延長等標期,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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