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3818
公佈日期 : 2026/01/22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50205
採購名稱 : 115年清明節祭祀搭設棚架等服務執行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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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460498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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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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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205
採購名稱:115年清明節祭祀搭設棚架等服務執行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330號4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招標:游小姐;履約:羅小姐
連絡人電話:(02)87329686#29798
傳真號碼:(02)873297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2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8
開標日期:2025/11/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42,000 元
Email:fbm_a10163@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現況了解,請洽本處承辦人員:羅小姐,聯絡電話:(02)87329686轉29866。
2、本處檢舉電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政風室(02)87329686轉29695。
3、投標書應併附於企劃書內。
4、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另辦理評審會議,實際開會時間依機關通知為準。
5、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依同辦法第3條:「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6、本案為115年度預算,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得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4)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完成審議程序時,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未屆前述期限時,機關得先辦理保留決標。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現況了解,請洽本處承辦人員:羅小姐,聯絡電話:(02)87329686轉29866。
2、本處檢舉電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政風室(02)87329686轉29695。
3、投標書應併附於企劃書內。
4、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另辦理評審會議,實際開會時間依機關通知為準。
5、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依同辦法第3條:「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6、本案為115年度預算,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得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4)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完成審議程序時,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未屆前述期限時,機關得先辦理保留決標。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