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3797
公佈日期 : 2026/01/22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採購案號 : 1141120A-1
採購名稱 : 115年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因應天然災害民生救濟物資(開口合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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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359219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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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53,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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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120A-1
採購名稱:115年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因應天然災害民生救濟物資(開口合約)
採購類別:採購-食物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張語芯小姐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6406
傳真號碼:(03)33901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5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2
開標日期:2025/12/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00,000 元
Email:80026918@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資格
合法登記之營利事業單位,其核准營業項目至少包含下列其中之一:
(1)其他綜合零售業(F399990)。
(2)百貨公司業(F301010)。
(3)日常用品批發業(F106020)。
(4)日常用品零售業(F206020)。
(5)超?市場業(F301020)。
(6)便利商店業(F399010)。
(7)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或批發業(F203010)。
(二)應附具之文件
1.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資料
2.其他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2)標單文件(正本,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廠商報價單)。
(3)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如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3-3322101分機6406)張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秘書室(03-3322101分機6438)或撥打0800080512查詢。
四、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本案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五、本合約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六、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七、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八、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如未獲桃園市議會通過或費用刪除,得依採購法第64條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如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3-3322101分機6406)張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秘書室(03-3322101分機6438)或撥打0800080512查詢。
四、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本案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五、本合約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六、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七、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八、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如未獲桃園市議會通過或費用刪除,得依採購法第64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