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3096
公佈日期 : 2026/01/21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50502
採購名稱 : 115年度臺北市聯合海葬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54329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73,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502
採購名稱:115年度臺北市聯合海葬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330號4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招標:林小姐;履約:王小姐
連絡人電話:(02)87329686#29726
傳真號碼:(02)873297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0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3
開標日期:2025/12/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786,000 元
Email:sn2242@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a.公司行號營業代碼具有下列之一者:
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I103060管理顧問業、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JZ99151殯葬禮儀服務業、JZ99141殯葬設施經營業。
b.其他證明文件:
如屬JZ99141殯葬設施經營業及JZ99151殯葬禮儀服務業,需附本市殯葬主管機關許可備查文件或外縣市殯葬服務業取得之本市殯葬主管機關備查文件。
附加說明 : 1、現況了解,請洽本處承辦人員:王課員,聯絡電話:(02)87329686分機29639。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依本案投標須知規定辦理,另期限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3、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 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4、本處檢舉電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政風室(02)87329686分機29695。
5、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本案評選會議時間將另行通知。
6、本案為115年度預算,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4)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完成審議程序時,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未屆前述期限時,機關得先辦理保留決標。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現況了解,請洽本處承辦人員:王課員,聯絡電話:(02)87329686分機29639。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依本案投標須知規定辦理,另期限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3、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 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4、本處檢舉電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政風室(02)87329686分機29695。
5、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本案評選會議時間將另行通知。
6、本案為115年度預算,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4)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完成審議程序時,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未屆前述期限時,機關得先辦理保留決標。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