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2514
公佈日期 : 2026/01/21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楠梓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4027
採購名稱 : 高雄市楠梓區公所115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委外人力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E220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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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27
採購名稱:高雄市楠梓區公所115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委外人力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高雄市楠梓區公所
機關地址:811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64號二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吳惠美
連絡人電話:(07)3517121#306
傳真號碼:(07)352554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9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5
開標日期:2025/11/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34,340 元
Email:w540131@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登記設立證明影本:
A.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B.依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業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即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之。
(2) 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廠商信用證明:
A.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證明文件為下列任一款所定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查覆單正本或影本: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查覆單、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查覆單。
C.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資料查詢日期、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D.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4)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 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
(6) 投標廠商切結書。
(7) 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8) 服務企劃書一式六份。
2. 自然人
(1) 基本資格:設籍中華民國之國民,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性別不拘,惟男性須役畢、免役或於履約期間無兵役問題。且於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其餘資格詳如需求說明書。
(2)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A.檢附國民身份證影本,男性另附履約期間無兵役問題證明文件(均以A4紙張影印)。
B.簡易服務企劃書。企劃書請以A4紙張橫書,依評審項目順序簡述,並包含:a.履歷表b.最高學歷證明書影本c.服務經歷證明書影本(無者免附)等裝訂成冊。
1.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其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事項,每一件請領圖說者限一件,投標文件應依規定裝入外標封始得郵寄,否則不予受理.以電子領標需附電子領標付款收據憑證(號碼),未盡事宜疑問處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2.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間,則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3.未出席開標之廠商,建請將聯絡電話一併註明於外標封,以便有疑問時即時聯繫查詢。4.決標作業時,若廠商於比減價時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並不得參加後續之比減價。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時,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由開標主持人當場說明或訂定)到場,如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5.高雄市政風處檢舉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 6.高雄市楠梓區公所政風室檢舉地址: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64號2樓,電話:(07) 3517121轉280。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登記設立證明影本:
A.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B.依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業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即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之。
(2) 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廠商信用證明:
A.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證明文件為下列任一款所定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查覆單正本或影本: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查覆單、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查覆單。
C.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資料查詢日期、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D.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4)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 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
(6) 投標廠商切結書。
(7) 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8) 服務企劃書一式六份。
2. 自然人
(1) 基本資格:設籍中華民國之國民,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性別不拘,惟男性須役畢、免役或於履約期間無兵役問題。且於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其餘資格詳如需求說明書。
(2)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A.檢附國民身份證影本,男性另附履約期間無兵役問題證明文件(均以A4紙張影印)。
B.簡易服務企劃書。企劃書請以A4紙張橫書,依評審項目順序簡述,並包含:a.履歷表b.最高學歷證明書影本c.服務經歷證明書影本(無者免附)等裝訂成冊。
1.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其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事項,每一件請領圖說者限一件,投標文件應依規定裝入外標封始得郵寄,否則不予受理.以電子領標需附電子領標付款收據憑證(號碼),未盡事宜疑問處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2.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間,則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始舉行。3.未出席開標之廠商,建請將聯絡電話一併註明於外標封,以便有疑問時即時聯繫查詢。4.決標作業時,若廠商於比減價時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並不得參加後續之比減價。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時,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由開標主持人當場說明或訂定)到場,如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5.高雄市政風處檢舉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 6.高雄市楠梓區公所政風室檢舉地址: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64號2樓,電話:(07) 3517121轉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