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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01882
公佈日期 : 2026/01/20
採購單位 :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採購案號 : 1155003
採購名稱 : 115年毒品尿液檢體委外檢驗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6979552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808,6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5003
採購名稱:115年毒品尿液檢體委外檢驗
採購類別:採購-醫療用品類
採購單位: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機關地址:600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孔小姐
連絡人電話:(05)2220579
傳真號碼:(05)222089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07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12
開標日期:2026/01/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999,289 元
Email:mc01@mail.ccpb.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前項之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證照若有變更,以向有關機關申請變更之申請書為憑)。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或無違章欠稅證明文件。 (3)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及尿液檢驗機構,並領有委驗項目之核可證書。 (4)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開為可檢驗項目包括:海洛因、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大麻代謝物、愷他命代謝物(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苯二氮平類(硝甲西泮、硝西泮、氟硝西泮等代謝物)、卡西酮類(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其代謝物)、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α-?咯烷基苯異己酮(α-PiHP)等項目。 (5)請檢附濫用藥物尿液認證檢驗機構證明文件。 (6)廠商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經衛生福利部認證之檢驗及醫療機構,且未經衛生福利部依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39至47條規定暫停全部或一部之檢驗項目、停止執行認證檢驗業務或廢止認證資格。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前項之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證照若有變更,以向有關機關申請變更之申請書為憑)。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或無違章欠稅證明文件。 (3)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及尿液檢驗機構,並領有委驗項目之核可證書。 (4)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開為可檢驗項目包括:海洛因、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大麻代謝物、愷他命代謝物(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苯二氮平類(硝甲西泮、硝西泮、氟硝西泮等代謝物)、卡西酮類(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其代謝物)、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α-?咯烷基苯異己酮(α-PiHP)等項目。 (5)請檢附濫用藥物尿液認證檢驗機構證明文件。 (6)廠商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經衛生福利部認證之檢驗及醫療機構,且未經衛生福利部依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39至47條規定暫停全部或一部之檢驗項目、停止執行認證檢驗業務或廢止認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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