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1806
公佈日期 : 2026/01/20
採購單位 : 臺東縣海端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4-HD-005
採購名稱 : 114年海端鄉各村簡易自來水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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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3020429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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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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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16,257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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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HD-005
採購名稱:114年海端鄉各村簡易自來水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臺東縣海端鄉公所
機關地址:957臺東縣海端鄉山界路四十三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楊珽幃
連絡人電話:(089)931370#234
傳真號碼:(089)93189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0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12
開標日期:2026/01/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36,053 元
Email:hd0012@haiduau.taitun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經依法取得合格登記之相關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自來水承裝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之廠商(皆須檢附相應之登記證書)。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投標文件,原則不予發還,相關規定依據投標須知第五十四點辦理
2.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3.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4.【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十項】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請填寫實際人數
5.「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為招標文件之一並納入審查項目請投標廠商依格式書寫完成後蓋章
6.本採購案為加速採購行政效率,於第1次公告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於第一次公告開標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7.本案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採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8.廠商無論採書面投標或電子投標,均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
9.廠商無論採書面投標或電子投標,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或通知各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已公告者招標機關不另通知),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印章、委託代理授權書(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說明)派員到場參加,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或未攜帶合格之印章及授權書辦理者,視同放棄。
9.1通知方式: 依據標封廠商電話號碼撥打1次,如有數個電話號碼,除優先撥打手機號碼外,由機關任意選擇1個號碼撥打。
9.2期限規定:接通後通知上述事項,結束通話後10分鐘到場。 參考電信商語音信箱預設時數,響鈴超過30秒仍未接通,視為已通知並超過期限。廠商未填寫或填寫錯誤而無法通知,視為已通知並超過期限。
10.其他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投標文件,原則不予發還,相關規定依據投標須知第五十四點辦理
2.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3.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4.【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十項】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請填寫實際人數
5.「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為招標文件之一並納入審查項目請投標廠商依格式書寫完成後蓋章
6.本採購案為加速採購行政效率,於第1次公告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於第一次公告開標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7.本案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採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8.廠商無論採書面投標或電子投標,均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
9.廠商無論採書面投標或電子投標,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或通知各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已公告者招標機關不另通知),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印章、委託代理授權書(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說明)派員到場參加,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或未攜帶合格之印章及授權書辦理者,視同放棄。
9.1通知方式: 依據標封廠商電話號碼撥打1次,如有數個電話號碼,除優先撥打手機號碼外,由機關任意選擇1個號碼撥打。
9.2期限規定:接通後通知上述事項,結束通話後10分鐘到場。 參考電信商語音信箱預設時數,響鈴超過30秒仍未接通,視為已通知並超過期限。廠商未填寫或填寫錯誤而無法通知,視為已通知並超過期限。
10.其他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