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1725
公佈日期 : 2026/01/20
採購單位 : 新竹縣北埔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5025
採購名稱 : 115年度路燈維護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719017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25
採購名稱:115年度路燈維護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新竹縣北埔鄉公所
機關地址:314新竹縣北埔鄉中山路2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培儀
連絡人電話:(03)5802204#316
傳真號碼:(03)580463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3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06
開標日期:2026/01/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97,906 元
Email:1004366@hch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電器承裝業或水電工程行(領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投標時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b.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團體之證明
c.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之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d.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
e.投標廠商聲明書
f.投標廠商切結書
g.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h.標單
i.企劃書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調訓
2.本採購案係屬開口契約,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規定提列預估數量,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方式辦理,並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53條規定之最低標總價決標辦理
3.本採購案之各項目單價預算金額,應予公開
4.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合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各項目數量係預估需求數量。本採購案竣工後以實作數量決算,得標廠商不得因契約上之預估需求數量與實作數量之差異,要求契約變更比照新增項目協議新增單價
5.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招標與決標公告之採購金額100萬元),契約期限自第一次工作通知單開工日至115年12月31日以前通知施作之執行完成日為止或預算執行至採購金額上限為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
6.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合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仍應於契約中增列「調整方式詳細價目表」
7.本採購案開標後如有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時,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80者,計算方式為:差額保證金=實際底價×0.8-標價
8.廠商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或遵守第九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9.其他事項詳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調訓
2.本採購案係屬開口契約,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規定提列預估數量,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方式辦理,並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53條規定之最低標總價決標辦理
3.本採購案之各項目單價預算金額,應予公開
4.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合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各項目數量係預估需求數量。本採購案竣工後以實作數量決算,得標廠商不得因契約上之預估需求數量與實作數量之差異,要求契約變更比照新增項目協議新增單價
5.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招標與決標公告之採購金額100萬元),契約期限自第一次工作通知單開工日至115年12月31日以前通知施作之執行完成日為止或預算執行至採購金額上限為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
6.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合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仍應於契約中增列「調整方式詳細價目表」
7.本採購案開標後如有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時,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80者,計算方式為:差額保證金=實際底價×0.8-標價
8.廠商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或遵守第九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9.其他事項詳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