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1692
公佈日期 : 2026/01/20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41209-4
採購名稱 : 115年度新北市高灘地土木設施維護修繕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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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6630874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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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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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209-4
採購名稱:115年度新北市高灘地土木設施維護修繕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採購處張簡先生/高灘處吳先生(02)89699596#521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47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8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9
開標日期:2025/12/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452,650 元
Email:ac8257@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大地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者(執業執照);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大地工程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第2次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114年11月17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為更正招標公告,修正內容:邀標書四、工作內容修正為「(二)其他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三條『履約標的:廠商應提供之服務』。」。
3.按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本次修正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免延長等標期,爰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14年12月9日上午10時40分截止投標。
4.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二、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4年11月24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4年11月24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更正公告]
一、本次更正本公告:1.「廠商資格摘要」之二、廠商信用之證明之文字(刪除「且;」)。2.「價格是否納入評選」誤植,爰更正為是,另採購網自行帶出「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及「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欄位,特此說明。
二、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公告內容,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三、本次更正招標公告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四、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養護工程科)吳先生,電話為(02)89699596分機521。
[履約期限]
本契約履約期限為決標日起,至最後交辦案件期限至115年12月31 日止或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已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採購案契約書(稿)第八條及第八條附件。
[後續擴充]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115年度新北市高灘地土木設施維護修繕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相關事項;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600萬元;其餘詳投標須知壹、八後續擴充。
[異議受理單位&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臺星協定]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8672」(工程服務)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未開放投標,考量外國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費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僅提供電子領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2次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114年11月17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為更正招標公告,修正內容:邀標書四、工作內容修正為「(二)其他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三條『履約標的:廠商應提供之服務』。」。
3.按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本次修正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免延長等標期,爰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14年12月9日上午10時40分截止投標。
4.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二、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4年11月24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4年11月24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更正公告]
一、本次更正本公告:1.「廠商資格摘要」之二、廠商信用之證明之文字(刪除「且;」)。2.「價格是否納入評選」誤植,爰更正為是,另採購網自行帶出「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及「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欄位,特此說明。
二、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公告內容,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三、本次更正招標公告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四、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養護工程科)吳先生,電話為(02)89699596分機521。
[履約期限]
本契約履約期限為決標日起,至最後交辦案件期限至115年12月31 日止或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已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採購案契約書(稿)第八條及第八條附件。
[後續擴充]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115年度新北市高灘地土木設施維護修繕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相關事項;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600萬元;其餘詳投標須知壹、八後續擴充。
[異議受理單位&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臺星協定]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8672」(工程服務)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未開放投標,考量外國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費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僅提供電子領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