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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00737
公佈日期 : 2026/01/19
採購單位 : 銓敘部
採購案號 : 511141210
採購名稱 : 銓敘部115年環境清潔委託外包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6608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59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511141210
採購名稱:銓敘部115年環境清潔委託外包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銓敘部
機關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林俊宏
連絡人電話:(02)82366767
傳真號碼:(02)8236678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9
開標日期:2025/12/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600,000 元
Email:junghong@mocs.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附加說明 :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營業項目須為J101環保服務業、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本採購標的為清潔勞務,係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之優先採購服務項目。投標廠商如屬: 1.身心障礙保護法所定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請檢附主管機關立案證明文件(公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請檢附政府機關委託契約書影本)。 2.一般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為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如檢具營利事業登記證,則為無效標)。 投標廠商非屬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應於得標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提出預計分包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項目及金額比例(不得少於本案決標金額5%),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廠商應確實履行。 (二) 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可附於投標文件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三)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本案需求規範、契約(草約)及相關招標文件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營業項目須為J101環保服務業、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本採購標的為清潔勞務,係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之優先採購服務項目。投標廠商如屬: 1.身心障礙保護法所定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請檢附主管機關立案證明文件(公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請檢附政府機關委託契約書影本)。 2.一般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為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如檢具營利事業登記證,則為無效標)。 投標廠商非屬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應於得標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提出預計分包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項目及金額比例(不得少於本案決標金額5%),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廠商應確實履行。 (二) 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可附於投標文件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三)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本案需求規範、契約(草約)及相關招標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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