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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9752
公佈日期 : 2026/01/16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採購案號 : 1141226
採購名稱 : 115年桃園市狂犬病預防注射資訊管理系統資料建立及管理(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6645073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226
採購名稱:115年桃園市狂犬病預防注射資訊管理系統資料建立及管理(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農林漁牧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紹微
連絡人電話:(03)33250126#417
傳真號碼:(03)338944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3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09
開標日期:2026/01/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00,000 元
Email:10044328@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基本資格:凡符合本採購標的之營利事業機構,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文件: 1.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登記須具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廣告業(I401010)或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IZ02010)、農、林、漁、畜牧顧問業(I101070)、其他顧問服務業(I199990)或其他未分類業(ZZ99999),且須能承作本採購標者。 2.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3. 採購標單切結書(正本)及標價清單(正本)。 4. 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基本資格:凡符合本採購標的之營利事業機構,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文件: 1.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登記須具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廣告業(I401010)或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IZ02010)、農、林、漁、畜牧顧問業(I101070)、其他顧問服務業(I199990)或其他未分類業(ZZ99999),且須能承作本採購標者。 2.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3. 採購標單切結書(正本)及標價清單(正本)。 4. 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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