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9459
公佈日期 : 2026/01/16
採購單位 :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採購案號 : 115AJ015
採購名稱 :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廳舍廁所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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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B121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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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4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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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AJ015
採購名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廳舍廁所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機關地址:408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119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蔡俊宏
連絡人電話:(04)23811119#119
傳真號碼:(04)238205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8
開標日期:2025/12/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64,919 元
Email:w5884089@taichun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檢附文件(以下任一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
(1)開業證書。
(2)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本小目廠商免附納稅證明。
2.專業技師事務所:
(1)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結構工程科或土木工程科)。
(2)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3)本小目廠商免附納稅證明。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科別:結構工程科或土木工程科)。
(2)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須符合前揭(1)登記證之科別:結構工程科或土木工程科)。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4)納稅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訊系統列印登記資料,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二、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五、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3.09.26 工程企字第 1130100288 號函,廠商如對本案審查或決標等結果,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貴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文到(或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六、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七、本案評選委員會召開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
八、履約期限(詳如契約書)
1.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 30個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乙方所送規劃設計圖說及工程預算書,甲方如認為有必要修正時,乙方應配合修改至甲方認可止,並於接獲通知及審查會決議所定期限內修正完成,提送甲方核定。
3.規劃設計圖、預算書經甲方通知審查核定後併入招標文件辦理招標作業。
4.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訊系統列印登記資料,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二、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五、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3.09.26 工程企字第 1130100288 號函,廠商如對本案審查或決標等結果,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貴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文到(或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六、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七、本案評選委員會召開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
八、履約期限(詳如契約書)
1.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 30個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乙方所送規劃設計圖說及工程預算書,甲方如認為有必要修正時,乙方應配合修改至甲方認可止,並於接獲通知及審查會決議所定期限內修正完成,提送甲方核定。
3.規劃設計圖、預算書經甲方通知審查核定後併入招標文件辦理招標作業。
4.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