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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9456
公佈日期 : 2026/01/16
採購單位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456
採購名稱 : 115年度龜山區天空纜線清整(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21176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56
採購名稱:115年度龜山區天空纜線清整(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機關地址:333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劉廷禹
連絡人電話:(03)3203711#615
傳真號碼:(03)350829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0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07
開標日期:2026/01/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50,000 元
Email:1002978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 1. 專業營造業。 2. 土木包工業。 3. 電器承裝業。 4. 電信工程業。 (二) 應附文件:1. 一般證件(依投標廠商類別檢附): (1)專業營造業:a.承攬工程手冊(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 b.專業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工程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c.公會會員證(有效期內)。 (2)土木包工業:a.土木包工業登記證。b.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c.土木包工業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3)電器承裝業:a. 電器承裝業登記證。b. 電器承裝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4) 電信工程業:a.電信工程業登記證。b.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內) 。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納稅證明資料。 4.電子領標憑據。 以上投標廠商資格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臚列。
附加說明 :
1.廠商需於決標日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交工作計畫書送機關核備,並經機關核准次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履約至115年12月31日止,另機關如因業務之需求,得依投標須知第62點規定辦理。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請將證件封(資格文件等)及標單封(價格文件等)裝入即外標封內。 5.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7.標單封(價格文件等)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8.各標封未置入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且各標封未填寫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9.投標廠商將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採購標單兼切結書」預留欄內;應將列印之標單文件(估價單)裝訂(含總表、詳細價目表)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裝入「標單封」內投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廠商需於決標日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交工作計畫書送機關核備,並經機關核准次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履約至115年12月31日止,另機關如因業務之需求,得依投標須知第62點規定辦理。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請將證件封(資格文件等)及標單封(價格文件等)裝入即外標封內。 5.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7.標單封(價格文件等)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8.各標封未置入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且各標封未填寫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9.投標廠商將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採購標單兼切結書」預留欄內;應將列印之標單文件(估價單)裝訂(含總表、詳細價目表)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裝入「標單封」內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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