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9273
公佈日期 : 2026/01/16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通霄發電廠
採購案號 : 3701400099
採購名稱 : 115年一號機儀控設備大修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91631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482,32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3701400099
採購名稱:115年一號機儀控設備大修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通霄發電廠
機關地址:357苗栗縣通霄鎮海濱路1~3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謝函霓
連絡人電話:(037)752054#5214
傳真號碼:(037)7553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08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14
開標日期:2026/01/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941,400 元
Email:u421471@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政府登記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合格之機械安裝業(代碼E604010)及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代碼EZ05010),兩者均需具備。
附加說明 : 一、 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 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9,468,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 9,468,000元。
三、 標單收受地點:苗栗縣通霄鎮海濱路1-31號。
四、 押標金:詳如《投標須知十一》之規定。
五、 【申訴受理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電話:02-87897500 傳真:02-87897514)
六、 【檢舉受理單位】買方政風檢舉信箱:d37063 @taipower.com.tw 檢舉電話:037 -757612 苗栗縣調查站檢舉信箱: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37-358888法務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2-29188888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地址:台北市溫州街15號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連絡方式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
七、 截標時間:以標單送達本廠收發室時間為準。
八、 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含稅)超過預算金額為不合格標※。
九、 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之開標,被授權人員參加開標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 電子領標廠商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十一、各類傳送器更換內含安裝後校正,乙方參與工作人員中,至少一人須持有政府機構、法人或國/公營事業單位核發之各類電子式傳送器調校證照,得標後乙方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得標後乙方須製作工安16項專卷,並提出所須證照正本與影本供甲方查驗(查驗後甲方留存影本,正本退還乙方),證照有效期限須涵蓋本契約之完工日期,若證照期限於工作期限內到期,需於效期前完成補件。符合上述規定始准予施工,否則不准施工,但其工期仍由甲方通知開工日起計算工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 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9,468,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 9,468,000元。
三、 標單收受地點:苗栗縣通霄鎮海濱路1-31號。
四、 押標金:詳如《投標須知十一》之規定。
五、 【申訴受理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電話:02-87897500 傳真:02-87897514)
六、 【檢舉受理單位】買方政風檢舉信箱:d37063 @taipower.com.tw 檢舉電話:037 -757612 苗栗縣調查站檢舉信箱: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37-358888法務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2-29188888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地址:台北市溫州街15號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連絡方式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
七、 截標時間:以標單送達本廠收發室時間為準。
八、 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含稅)超過預算金額為不合格標※。
九、 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之開標,被授權人員參加開標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 電子領標廠商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十一、各類傳送器更換內含安裝後校正,乙方參與工作人員中,至少一人須持有政府機構、法人或國/公營事業單位核發之各類電子式傳送器調校證照,得標後乙方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得標後乙方須製作工安16項專卷,並提出所須證照正本與影本供甲方查驗(查驗後甲方留存影本,正本退還乙方),證照有效期限須涵蓋本契約之完工日期,若證照期限於工作期限內到期,需於效期前完成補件。符合上述規定始准予施工,否則不准施工,但其工期仍由甲方通知開工日起計算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