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9169
公佈日期 : 2026/01/16
採購單位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採購案號 : W1141013298
採購名稱 : 太魯閣國家公園台地及布洛灣遊憩區污水處理廠設備功能提升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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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33982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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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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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1141013298
採購名稱:太魯閣國家公園台地及布洛灣遊憩區污水處理廠設備功能提升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機關地址:972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29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張世佳
連絡人電話:(03)8621100#503
傳真號碼:(03)862130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8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9
開標日期:2025/12/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72,443 元
Email:wall0801@nps.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環境工程或電機工程或機械工程技師事務所(請註明何種技師),請檢附下列文件影印本:
1. 技師執業執照。
2. 本人最近一期所得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或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技師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二)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請檢附下列文件影印本: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 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繳營業稅或免課稅之廠商亦可檢附免稅之規定或證明文件或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工程技術顧問業同業公會有效期會員證明。
4. 技師執業執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營業範圍列有下列一種:環境工程或電機工程或機械工程工程之登記證。
附加說明 :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設計監造服務費採建造費?百分比法計費,依政府採購法「機關委託技術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附表? 公共?程(不包括建築物?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百分比參考
表」計算,採?固定費率98%計價。
3、參選單位應準備服務建議書10份(A4規格)連同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於規定時間內逕寄本處收發室(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291號)。
4、本?程需參照公共?程施?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得標廠商如違反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由本處逕?解除採購契約並依法處理。
5、異議及申訴:廠商與本部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數之爭議,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異議申訴之規定辦理。
6、公職?員或其關係?,不得與公職?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為。違反前段規定者,依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處罰,公職?員之關係?依同法第3條規定,其範圍如下: (?)公職?員之配偶或共同?活之家屬。 (?)公職?員之?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 (四)公職?員、第?款及第?款所列?員擔任負責?、董事、監察?或經理?之營利事業。(請?內政部政風處網站下載,下載路徑為 內政部政風處網站 / 為?服務 > 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員及關係??分關係揭露公開專區 > (採購廠商及受補助個?團體)關係??分揭露表下載專區)。
7、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設計監造服務費採建造費?百分比法計費,依政府採購法「機關委託技術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附表? 公共?程(不包括建築物?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百分比參考
表」計算,採?固定費率98%計價。
3、參選單位應準備服務建議書10份(A4規格)連同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於規定時間內逕寄本處收發室(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291號)。
4、本?程需參照公共?程施?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得標廠商如違反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由本處逕?解除採購契約並依法處理。
5、異議及申訴:廠商與本部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數之爭議,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異議申訴之規定辦理。
6、公職?員或其關係?,不得與公職?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為。違反前段規定者,依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處罰,公職?員之關係?依同法第3條規定,其範圍如下: (?)公職?員之配偶或共同?活之家屬。 (?)公職?員之?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 (四)公職?員、第?款及第?款所列?員擔任負責?、董事、監察?或經理?之營利事業。(請?內政部政風處網站下載,下載路徑為 內政部政風處網站 / 為?服務 > 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員及關係??分關係揭露公開專區 > (採購廠商及受補助個?團體)關係??分揭露表下載專區)。
7、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