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9157
公佈日期 : 2026/01/16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14A00303
採購名稱 : 兒童新樂園電梯設備維護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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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086894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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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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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4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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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4A00303
採購名稱:兒童新樂園電梯設備維護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電機處電梯廠 鄭凱鴻
連絡人電話:(02)25505600#3147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0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13
開標日期:2026/01/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472,500 元
Email:e24286@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3020電梯安裝工程業。
(四)需檢附內政部核發之昇降設備專業廠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洽辦機關:【北捷遊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辦機關:【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1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代辦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代辦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147 湯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代辦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洽辦機關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洽辦機關聯絡人連絡,由洽辦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查閱電梯設備維護工作說明書。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兒童新樂園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兒童新樂園8台歐賓電梯
2.增購辦法:
(1) 契約期限:契約履約期限到期前,若代辦機關辦理之接續契約無法銜接時,代辦機關得視需求於增購金額內至多延長契約3個月。
(2) 另代辦機關依「履約評核辦法」評定符合增購條件時,代辦機關得於採購金額內辦理增購,每次延長契約4~12個月:
A. 契約開工後第4~15個月期間評核得分平均達80分以上,代辦機關得辦理第1次長期增購4~12個月。
B. 第1次長期增購期內,持續評核並依增購期第1~5個月平均評核結果作為 辦理第2次長期增購依據,平均達80分以上,代辦機關得辦理第2次增購4~12 個月,後續以此類推。
C. 履約評核辦法及增購辦法評核之給分方式依工作說明書附件15關規定 辦理。
D. 長期增購履約期間各項工作依據原契約單價、項目、週期及規定執行。
3.本案主要部分為:預防檢修,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4.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洽辦機關:【北捷遊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辦機關:【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1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代辦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代辦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147 湯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代辦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洽辦機關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洽辦機關聯絡人連絡,由洽辦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查閱電梯設備維護工作說明書。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兒童新樂園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兒童新樂園8台歐賓電梯
2.增購辦法:
(1) 契約期限:契約履約期限到期前,若代辦機關辦理之接續契約無法銜接時,代辦機關得視需求於增購金額內至多延長契約3個月。
(2) 另代辦機關依「履約評核辦法」評定符合增購條件時,代辦機關得於採購金額內辦理增購,每次延長契約4~12個月:
A. 契約開工後第4~15個月期間評核得分平均達80分以上,代辦機關得辦理第1次長期增購4~12個月。
B. 第1次長期增購期內,持續評核並依增購期第1~5個月平均評核結果作為 辦理第2次長期增購依據,平均達80分以上,代辦機關得辦理第2次增購4~12 個月,後續以此類推。
C. 履約評核辦法及增購辦法評核之給分方式依工作說明書附件15關規定 辦理。
D. 長期增購履約期間各項工作依據原契約單價、項目、週期及規定執行。
3.本案主要部分為:預防檢修,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4.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