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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9049
公佈日期 : 2026/01/16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15A00116
採購名稱 : 兼任醫師聘用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386206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878,26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5A00116
採購名稱:兼任醫師聘用案
採購類別:採購-醫療用品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安全衛生處 童凱莉
連絡人電話:(02)22753520#8555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0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13
開標日期:2026/01/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186,800 元
Email:fion@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相關證明文件;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 (四)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設有職業醫學專科門診;或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或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以上均附相關佐證資料);或曾經承攬須提供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臨場服務每月達18場次之機構,為期1年以上之經驗(需附衛生單位報備資料佐證)。 (五)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1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3李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 本機關(含各機廠)及大台北地區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醫師臨場服務約1,356小時 2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3.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4.履約期間兼任醫師須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條、第8條規定,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檢附該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若廠商變更(含新增)選派醫師應以書面通知機關,並經機關同意後方可變更。 5.廠商變更(含新增)醫師時,應提供該次應臨派變更醫師人數2倍以上人員供機關審核;再次變更時廠商應臨派變更醫師人數3倍以上人員供機關審核(新增醫師第1次至少提供2人、第2次至少提供3人供機關審核,以此類推) , 不符合資格者人數不予採計。 6.廠商經機關同意變更(含新增)後之醫師,首次應由執行本契約之醫師會同臨場服務或提前至機關會同執行本契約之醫師了解臨場服務(至少1小時)。 7本案主要部分為: 醫師臨場服務 ,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8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1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3李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 本機關(含各機廠)及大台北地區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醫師臨場服務約1,356小時 2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3.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4.履約期間兼任醫師須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條、第8條規定,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檢附該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若廠商變更(含新增)選派醫師應以書面通知機關,並經機關同意後方可變更。 5.廠商變更(含新增)醫師時,應提供該次應臨派變更醫師人數2倍以上人員供機關審核;再次變更時廠商應臨派變更醫師人數3倍以上人員供機關審核(新增醫師第1次至少提供2人、第2次至少提供3人供機關審核,以此類推) , 不符合資格者人數不予採計。 6.廠商經機關同意變更(含新增)後之醫師,首次應由執行本契約之醫師會同臨場服務或提前至機關會同執行本契約之醫師了解臨場服務(至少1小時)。 7本案主要部分為: 醫師臨場服務 ,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8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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