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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8984
公佈日期 : 2026/01/15
採購單位 :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4-12-19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冬山鄉清潔隊公務車輛輪胎汰換維修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706042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83,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2-19
採購名稱:115年度冬山鄉清潔隊公務車輛輪胎汰換維修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機關地址:269宜蘭縣冬山鄉南興村冬山路10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劉先生
連絡人電話:(03)9591105#165
傳真號碼:(03)959031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2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05
開標日期:2026/01/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83,200 元
Email:dungshan@mail.e-lan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資格摘要說明] 經政府登記合格,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營業項目為汽車修理業(營業項目代碼:JA01010)、車胎批發業【營業項目代碼:F114050】、車胎零售業【營業項目代碼:F21405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營業項目代碼:F214030)等得以承作本案之廠商。另應檢附企劃書1式8份(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電子領標不收取文件工本費。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整,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逕向本所財政課繳交文件工本費,再掣據向本所秘書室領取書面招標文件【紙本招標文件1份】)。 [開標地點]:本所3樓第二會議室(宜蘭縣冬山鄉南興村冬山路100號) [押標金額度]:免。 [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7萬元整(繳納期限:決標次日起14日內)。 [保固保證金額度]:免。 1.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2.本標案採不分段開標,依招標公告登載之時間及地點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之廠商由本所另函或電話通知參與評審後,再函請優勝廠商辦理議價(議價次數以3次為限)。 3.本案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惟投標廠商仍須經評審過程,並符合合格門檻(滿分100分,出席評審委員評定總平均分數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或過半數委員評定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為優勝廠商),始取得議價資格(詳本案評審須知)。 4.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之期間或本採購案預算金額用罄前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詳本案契約第七條)。 5.契約價金結算方式: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詳本案契約第三條)。 6.契約價金給付條件:分期付款:(1)其各期之付款條件:每批次按契約所列項目及單價,依實際施作數量辦理分批驗收(查驗)結算付款。I.廠商請款時須檢附之資料如下(一式1份),依機關規定格式彙整編製,依次彙整提出。a.當批次結算明細表。b.當批次檢查、保養、更換零件及所更換零件前、後彩色相片(須能清楚辨識狀況)。II.廠商應於定期保養完成之次月10日以前將請款資料送達本所清潔隊辦理請款相關事宜。若須補件(正)請款文件,廠商應於收到補件(正)通知7日內完成補件(正),如有延誤情事,由廠商自行負責。III.車輛定期保養期程,自保養車輛送到廠商維修保養場所起算,如有不可抗力或本所要求增加保養項目者,致有超出本案工作項目保養時效者,承商應函文或電話通知本所敘明理由。IV.廠商應自行編製留存每批次文件資料,每月驗收及結算使用。(2)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及預付款還款保證(契約未約定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則免)。機關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詳契約第五條)。 7.驗收:(1)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為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影響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2)其他(例如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依依履約進度分批驗收(查驗)計價,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廠商於完成最後1批次維修保養作業,由本所辦理驗收結案後,給付該批次契約價金)。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減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詳本案契約第十二條)。 8.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工作天內,按照招標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機關簽訂契約。契約書(正本2份、副本4份)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未及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契約簽訂者,應取得機關同意辦理展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三十八點及契約書第一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資格摘要說明] 經政府登記合格,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營業項目為汽車修理業(營業項目代碼:JA01010)、車胎批發業【營業項目代碼:F114050】、車胎零售業【營業項目代碼:F21405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營業項目代碼:F214030)等得以承作本案之廠商。另應檢附企劃書1式8份(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電子領標不收取文件工本費。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整,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逕向本所財政課繳交文件工本費,再掣據向本所秘書室領取書面招標文件【紙本招標文件1份】)。 [開標地點]:本所3樓第二會議室(宜蘭縣冬山鄉南興村冬山路100號) [押標金額度]:免。 [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7萬元整(繳納期限:決標次日起14日內)。 [保固保證金額度]:免。 1.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2.本標案採不分段開標,依招標公告登載之時間及地點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之廠商由本所另函或電話通知參與評審後,再函請優勝廠商辦理議價(議價次數以3次為限)。 3.本案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惟投標廠商仍須經評審過程,並符合合格門檻(滿分100分,出席評審委員評定總平均分數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或過半數委員評定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為優勝廠商),始取得議價資格(詳本案評審須知)。 4.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之期間或本採購案預算金額用罄前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詳本案契約第七條)。 5.契約價金結算方式: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詳本案契約第三條)。 6.契約價金給付條件:分期付款:(1)其各期之付款條件:每批次按契約所列項目及單價,依實際施作數量辦理分批驗收(查驗)結算付款。I.廠商請款時須檢附之資料如下(一式1份),依機關規定格式彙整編製,依次彙整提出。a.當批次結算明細表。b.當批次檢查、保養、更換零件及所更換零件前、後彩色相片(須能清楚辨識狀況)。II.廠商應於定期保養完成之次月10日以前將請款資料送達本所清潔隊辦理請款相關事宜。若須補件(正)請款文件,廠商應於收到補件(正)通知7日內完成補件(正),如有延誤情事,由廠商自行負責。III.車輛定期保養期程,自保養車輛送到廠商維修保養場所起算,如有不可抗力或本所要求增加保養項目者,致有超出本案工作項目保養時效者,承商應函文或電話通知本所敘明理由。IV.廠商應自行編製留存每批次文件資料,每月驗收及結算使用。(2)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及預付款還款保證(契約未約定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則免)。機關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詳契約第五條)。 7.驗收:(1)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為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影響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2)其他(例如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依依履約進度分批驗收(查驗)計價,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廠商於完成最後1批次維修保養作業,由本所辦理驗收結案後,給付該批次契約價金)。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減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詳本案契約第十二條)。 8.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工作天內,按照招標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機關簽訂契約。契約書(正本2份、副本4份)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未及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契約簽訂者,應取得機關同意辦理展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三十八點及契約書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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