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8584
公佈日期 : 2026/01/15
採購單位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採購案號 : 11408501940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土城產業園區中山路道路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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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A122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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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42,414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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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8501940
採購名稱:115年度土城產業園區中山路道路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機關地址:236新北市土城區三民路4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張曉如
連絡人電話:(02)22683684#8225
傳真號碼:(02)2268128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3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05
開標日期:2026/01/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5,682 元
Email:sjchang3@bip.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土木技師或建築師事務所。
2. 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土木技師或建築師事務所,事務所應檢附土木技師或建築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2. 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二、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六、投標廠商切結書(1)(2)
七、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依據投標須知第七十七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土木技師或建築師事務所,事務所應檢附土木技師或建築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2. 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二、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六、投標廠商切結書(1)(2)
七、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依據投標須知第七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