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8192
公佈日期 : 2026/01/15
採購單位 :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11400037
採購名稱 : 法律專業服務案(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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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039930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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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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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1400037
採購名稱:法律專業服務案(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406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一段100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人資處賴先生
連絡人電話:(04)24375537#770211
傳真號碼:(04)2224194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8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9
開標日期:2025/12/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00,000 元
Email:laitank0399@tmr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律師執業執照(律師證書):自然人請檢附個人執業執照,事務所請檢附合夥代表人之執照。
(二)具有已加入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地方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機關得不予受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04-24375537轉760121,傳真:04-22241949、地址: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一段1000號行政處(本機關釋疑期限為「截止投標日往前減去『本案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之期日)。
(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4號函修正之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略以: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四)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1.詳細地點:機關指定地。
2.本標的無給付預付款。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詳詳細價目表。
2.本案須俟臺中市議會審議相關年度預算,通過完成法定程序後始開始生效並付款,若該預算未通過致無法辦理採購,本機關得辦理解除契約,廠商除訂約所支出費用外不得請求賠償。
3.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4.履約期限:本案履約之期限為決標次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保留1年增購權利)。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若逾履約期限,訴訟、仲裁、執行、履約爭議調解或申訴案件仍未經法院、仲裁庭、調解成立、不成立或審議判斷者,得標廠商應繼續辦理至該審級或案件終結為止。)
5.保留後續擴充說明:
(1)後續擴充: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經機關依「辦理 採購案件後續擴充評核作業」,評核結果總分達 80 分以上,得作 為辦理後續擴充之依據,機關得於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辦理後續擴充。
(2)履約評核辦法:依廠商評核表及辦理採購案件後續擴充評核作業之評核方式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機關得不予受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04-24375537轉760121,傳真:04-22241949、地址: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一段1000號行政處(本機關釋疑期限為「截止投標日往前減去『本案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之期日)。
(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4號函修正之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略以: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四)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1.詳細地點:機關指定地。
2.本標的無給付預付款。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詳詳細價目表。
2.本案須俟臺中市議會審議相關年度預算,通過完成法定程序後始開始生效並付款,若該預算未通過致無法辦理採購,本機關得辦理解除契約,廠商除訂約所支出費用外不得請求賠償。
3.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4.履約期限:本案履約之期限為決標次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保留1年增購權利)。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若逾履約期限,訴訟、仲裁、執行、履約爭議調解或申訴案件仍未經法院、仲裁庭、調解成立、不成立或審議判斷者,得標廠商應繼續辦理至該審級或案件終結為止。)
5.保留後續擴充說明:
(1)後續擴充: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經機關依「辦理 採購案件後續擴充評核作業」,評核結果總分達 80 分以上,得作 為辦理後續擴充之依據,機關得於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辦理後續擴充。
(2)履約評核辦法:依廠商評核表及辦理採購案件後續擴充評核作業之評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