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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7593
公佈日期 : 2026/01/14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4-019-01
採購名稱 : 「(114)新埤鄉新華路文化街巷道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179843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19-01
採購名稱:「(114)新埤鄉新華路文化街巷道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新埤鄉公所
機關地址:925屏東縣新埤鄉新埤村中正路4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蔡立宏
連絡人電話:(08)7973800#35
傳真號碼:(08)79731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08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13
開標日期:2026/01/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71,000 元
Email:e117@mail.shinpi.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符合本採購標的,??包?業或丙級以上營造業;特定資格:無。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請到場廠商務必攜帶公司??章以備議減價時衿印。 2.決標?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條第?項第?款及第五?三條規定決標。 3.?程內容查詢請洽?程業務單位,餘詳?程投標須知及施?說明書。 4. 截?投標?或開標?本所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辦公時,其截?投標?與開標?均分別順延?該?之次辦公?。 5.標單、標價清單、詳細價?表、?程估價單(估算書)等應填寫清楚,且若有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免寄回或未規定寄回者除外),否則無效! 6.押標?以?融機構?票、本票、保付?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新埤鄉公所為受款?。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得標廠商需於決標?起10?內檢送契約正本2份、副本4份?本所,如需補正須於本所發文?次?起7?內完成並函復本所。 9.註:依據內政部?國107年8?22?台內營字第1070812769號令:修正「營造業承攬?程造價限額?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條、第四條、第四條之?: 第 ? 條 ??包?業承攬?型綜合營繕?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萬元,其承攬?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擋?牆?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四 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千七百萬元,其?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建築物?度???公尺以下。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五公尺以下。 ?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建築物?度三?六公尺以下。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倍,其?程規模不受限制。 第四條之? 本辦法修正施?後,第?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程造價限額適?修正施?前之規定。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請到場廠商務必攜帶公司??章以備議減價時衿印。 2.決標?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條第?項第?款及第五?三條規定決標。 3.?程內容查詢請洽?程業務單位,餘詳?程投標須知及施?說明書。 4. 截?投標?或開標?本所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辦公時,其截?投標?與開標?均分別順延?該?之次辦公?。 5.標單、標價清單、詳細價?表、?程估價單(估算書)等應填寫清楚,且若有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免寄回或未規定寄回者除外),否則無效! 6.押標?以?融機構?票、本票、保付?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新埤鄉公所為受款?。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得標廠商需於決標?起10?內檢送契約正本2份、副本4份?本所,如需補正須於本所發文?次?起7?內完成並函復本所。 9.註:依據內政部?國107年8?22?台內營字第1070812769號令:修正「營造業承攬?程造價限額?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條、第四條、第四條之?: 第 ? 條 ??包?業承攬?型綜合營繕?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萬元,其承攬?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擋?牆?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四 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千七百萬元,其?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建築物?度???公尺以下。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五公尺以下。 ?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建築物?度三?六公尺以下。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倍,其?程規模不受限制。 第四條之? 本辦法修正施?後,第?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程造價限額適?修正施?前之規定。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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