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7442
公佈日期 : 2026/01/14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採購案號 : H115-04
採購名稱 : 115年火災搶救裝備器材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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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632617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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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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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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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115-04
採購名稱:115年火災搶救裝備器材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盈均
連絡人電話:(03)3379119#220
傳真號碼:(03)335195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4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5
開標日期:2025/12/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200,000 元
Email:AI3708@mail.tyf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gcis.nat.gov.tw/index.jsp。
(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以查覆資料截止日為準)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或現場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現場領標證明,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六) 檢附符合本規格(含其他配件)型錄(正本或影本)(須標示廠牌、型號),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規格,須檢附補充說明,前述文件須劃線標示出符合規格之項號。
(七)各項產品型錄須能以圖片顯示整體外觀。
(八)全部產品之文件如係外文者,應中文翻譯註記,以供審核。
(九)投標之廠商於投標時,應隨標檢附以下樣品,樣品俟評選委員會結束後歸還:
1.第1項:捲盤式導光索1組(含電池、充電器、攜行袋或箱)
2.第2項:移動式照明燈1組(含電池及充電器、攜行袋或箱)
(十)投標樣品得組裝部分,投標之廠商應盡可能隨標組裝,以利機關確認相關功能,惟不影響採購品項主要功能項目者不在此限。
(十一)廠商如提出同等品,應於投標時檢附功能效益比較表供審查,並明確標示符合或優於於產品之要求,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十二)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災害搶救科陳小姐(03-3379119分機296),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等事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gcis.nat.gov.tw/index.jsp。
(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以查覆資料截止日為準)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或現場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現場領標證明,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六) 檢附符合本規格(含其他配件)型錄(正本或影本)(須標示廠牌、型號),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規格,須檢附補充說明,前述文件須劃線標示出符合規格之項號。
(七)各項產品型錄須能以圖片顯示整體外觀。
(八)全部產品之文件如係外文者,應中文翻譯註記,以供審核。
(九)投標之廠商於投標時,應隨標檢附以下樣品,樣品俟評選委員會結束後歸還:
1.第1項:捲盤式導光索1組(含電池、充電器、攜行袋或箱)
2.第2項:移動式照明燈1組(含電池及充電器、攜行袋或箱)
(十)投標樣品得組裝部分,投標之廠商應盡可能隨標組裝,以利機關確認相關功能,惟不影響採購品項主要功能項目者不在此限。
(十一)廠商如提出同等品,應於投標時檢附功能效益比較表供審查,並明確標示符合或優於於產品之要求,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十二)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災害搶救科陳小姐(03-3379119分機296),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