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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7228
公佈日期 : 2026/01/14
採購單位 : 雲林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42C10060
採購名稱 : 115年度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暨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監造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26547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2C10060
採購名稱:115年度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暨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監造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雲林縣政府
機關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重劃科吳明學
連絡人電話:(05)5522748
傳真號碼:(05)537118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0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9
開標日期:2025/12/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499,117 元
Email:ylhga313@mail.yunlin.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土木、水利、結構或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 (二)工程顧問公司(以土木、水利、結構或水土保持工程科之工程技術事項為限,並應與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相符)。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技師事務所: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師執業執照。 (2)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文件 (二)工程顧問公司: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師執業執照。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納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採購中心發包課呂秋儀,聯絡電話:05-5523220。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縣採購中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13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府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 (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3)本案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選時間及地點本府將另行通知。 (4)本案工程之工程總經費為新台幣256,540,000元整。 (5)本案採複數決標,預計委託3家廠商,每家廠商以委託1標為限,如未達3家廠商完成議價時,則本案由得標廠商平均分配預算金額辦理技術服務。 六、第一標工程概估建造費用為新台幣76,992,300元整,第二標工程概估建造費用為新台幣60,437,300元整,第三標工程概估建造費用為新台幣60,106,200元整。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各級建造費用之服務費率百分比參考表如下: (1)500萬元以下部分: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5.9%,監造4.6%。 (2)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5.6%,監造4.4%。 (3)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5.0%,監造3.9%。 (4)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4.3%,監造3.3%。 (5) 1億元至5億元部分: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3.6%,監造2.8%。 七、本案發包預算金額新台幣12,499,117元整,係依前條百分比參考表值乘 以統一比率百分之80訂定。(本案分為3標,第一標金額為新台幣4,514,160元整,第二標金額為新台幣3,997,644元整,第三標金額為新台幣3,987,313元整) (1)第一標,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之服務費用為新台幣3,505,440元整,三條崙(一)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監造服務之服務費用為新台幣1,008,720元整,總服務費用合計新台幣4,514,160元整。 (2)第二標,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之服務費用為新台幣3,505,440元整,保長(一)及大荖(一)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監造服務之服務費用為新台幣492,204元整,總服務費用合計新台幣3,997,644元整。 (3)第三標,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之服務費用為新台幣3,505,440元整,林厝寮(十四)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監造服務之服務費用為新台幣481,873元整,總服務費用合計新台幣3,987,313元整。 八、投標廠商標價類別:固定比率,依據第六條各級距服務費率百分比乘以統一比率百分之80訂定契約。 九、決標後依上述各級距服務費率百分比訂定契約。 十、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選時間及地點本府將另行通知。 十一、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府政風處受理檢舉專線:05-5322170或將資訊傳真至05-5327843及電子檢舉信箱 ylhgad01@mail.yunlin.gov.tw。 十二、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 新更正資料為準。 十三、若本(115)年度本縣議會未通過致無法辦理農水路改善工程時,甲方無須給付相關經費。實際工程經費以本縣議會通過為準,並依實際經費核算委託技術服務費用(含後續擴充)。本案所需經費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採購中心發包課呂秋儀,聯絡電話:05-5523220。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縣採購中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13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府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 (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3)本案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選時間及地點本府將另行通知。 (4)本案工程之工程總經費為新台幣256,540,000元整。 (5)本案採複數決標,預計委託3家廠商,每家廠商以委託1標為限,如未達3家廠商完成議價時,則本案由得標廠商平均分配預算金額辦理技術服務。 六、第一標工程概估建造費用為新台幣76,992,300元整,第二標工程概估建造費用為新台幣60,437,300元整,第三標工程概估建造費用為新台幣60,106,200元整。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各級建造費用之服務費率百分比參考表如下: (1)500萬元以下部分: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5.9%,監造4.6%。 (2)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5.6%,監造4.4%。 (3)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5.0%,監造3.9%。 (4)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4.3%,監造3.3%。 (5) 1億元至5億元部分: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3.6%,監造2.8%。 七、本案發包預算金額新台幣12,499,117元整,係依前條百分比參考表值乘 以統一比率百分之80訂定。(本案分為3標,第一標金額為新台幣4,514,160元整,第二標金額為新台幣3,997,644元整,第三標金額為新台幣3,987,313元整) (1)第一標,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之服務費用為新台幣3,505,440元整,三條崙(一)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監造服務之服務費用為新台幣1,008,720元整,總服務費用合計新台幣4,514,160元整。 (2)第二標,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之服務費用為新台幣3,505,440元整,保長(一)及大荖(一)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監造服務之服務費用為新台幣492,204元整,總服務費用合計新台幣3,997,644元整。 (3)第三標,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之服務費用為新台幣3,505,440元整,林厝寮(十四)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監造服務之服務費用為新台幣481,873元整,總服務費用合計新台幣3,987,313元整。 八、投標廠商標價類別:固定比率,依據第六條各級距服務費率百分比乘以統一比率百分之80訂定契約。 九、決標後依上述各級距服務費率百分比訂定契約。 十、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選時間及地點本府將另行通知。 十一、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府政風處受理檢舉專線:05-5322170或將資訊傳真至05-5327843及電子檢舉信箱 ylhgad01@mail.yunlin.gov.tw。 十二、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 新更正資料為準。 十三、若本(115)年度本縣議會未通過致無法辦理農水路改善工程時,甲方無須給付相關經費。實際工程經費以本縣議會通過為準,並依實際經費核算委託技術服務費用(含後續擴充)。本案所需經費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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