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6732
公佈日期 : 2026/01/14
採購單位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50604
採購名稱 : 菁山遊憩區整建營運移轉案仲裁事件(113年度臺仲聲字第10號)法律委託專業服務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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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3189212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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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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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604
採購名稱:菁山遊憩區整建營運移轉案仲裁事件(113年度臺仲聲字第10號)法律委託專業服務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機關地址:112臺北市北投區陽明山竹子湖路1之2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吳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8613601#605
傳真號碼:(02)2861150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3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08
開標日期:2026/01/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50,000 元
Email:A213@nps.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餘詳附加說明、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
(二)廠商應具備下列證明文件:
1.廠商資格為律師事務所(律師法第48條)所屬律師或自然人,應具中華民國律師資格並加入律師公會(律師法第19條),且須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2.投標廠商應備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如為事務所型態,請檢附以下文件:
a.事務所開業證明文件:請檢附開業證明(如律師公會證明書或司法機關登錄函,得擇一檢附)。
b.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2)屬「自然人」者,檢附身分證影本,並檢附個人執業執照。
(3)依律師法加入公會之證明:擔任本案訴訟委任律師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如律師公會會員證書或會員證(具有效期))。
3.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負責人印章。
(四)標單、投標標價清單、領標電子憑據。
(五)投標廠商應在標封內檢附前述各項證明文件影印本,影印本須與原件相符。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
(二)廠商應具備下列證明文件:
1.廠商資格為律師事務所(律師法第48條)所屬律師或自然人,應具中華民國律師資格並加入律師公會(律師法第19條),且須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2.投標廠商應備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如為事務所型態,請檢附以下文件:
a.事務所開業證明文件:請檢附開業證明(如律師公會證明書或司法機關登錄函,得擇一檢附)。
b.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2)屬「自然人」者,檢附身分證影本,並檢附個人執業執照。
(3)依律師法加入公會之證明:擔任本案訴訟委任律師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如律師公會會員證書或會員證(具有效期))。
3.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負責人印章。
(四)標單、投標標價清單、領標電子憑據。
(五)投標廠商應在標封內檢附前述各項證明文件影印本,影印本須與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