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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6470
公佈日期 : 2026/01/14
採購單位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450
採購名稱 : 龜山棒球場周邊相關設施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08171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50
採購名稱:龜山棒球場周邊相關設施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機關地址:333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高銓成
連絡人電話:(03)3203711#602
傳真號碼:(03)350829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0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2
開標日期:2025/12/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00,000 元
Email:1002978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建築師事務所。 2. 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工程)。 (二) 應附具下列之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 廠商資格文件: (1) 建築師事務所: a. 建築師開業證書。 b. 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 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a. 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b. 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或結構工程)。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工程)。 b. 有效期限內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c. 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d. 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或結構工程)。 3.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服務建議書。 5. 電子領標憑據。 以上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臚列。
附加說明 :
1.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評選會議及簡報時間:於開標當日宣布或通知,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簡報所需之筆記型電腦由廠商準備,本所僅備投影機及HDMI配線(廠商之筆記型電腦如為特殊規格者請自備轉接配件)。 5.服務建議書請提供1式10份。服務建議書內容及撰寫格式詳投標廠商評選須知規定。並與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等相關文件一併投入外標封內密封送件審查。 6.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招標機關得保留1份封存外,其餘決標後1個月內,請前來本公所2樓秘書室領回,本公所不負保管責任。 7.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評選會議及簡報時間:於開標當日宣布或通知,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簡報所需之筆記型電腦由廠商準備,本所僅備投影機及HDMI配線(廠商之筆記型電腦如為特殊規格者請自備轉接配件)。 5.服務建議書請提供1式10份。服務建議書內容及撰寫格式詳投標廠商評選須知規定。並與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等相關文件一併投入外標封內密封送件審查。 6.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招標機關得保留1份封存外,其餘決標後1個月內,請前來本公所2樓秘書室領回,本公所不負保管責任。 7.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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