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5655
公佈日期 : 2026/01/13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H15032
採購名稱 : 115年度高雄市資源回收再使用環境教育推動計畫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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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280438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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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199,999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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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15032
採購名稱:115年度高雄市資源回收再使用環境教育推動計畫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環衛科李雅芬;秘書室侯淑芳
連絡人電話:(07)7351500#2313
傳真號碼:(07)735165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6
開標日期:2025/11/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220,000 元
Email:purin@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資格
(一) 環境工程、技術、管理、科學、科技顧問公司,或設有環境工程、技術、管理、科學、科技部門之一般工程或顧問公司,或國內財團法人環境工程或污染控制研究機構或國內相關學術單位。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院、學系、研究所經學校同意後得參與政府採購者。
(二) 應徵機構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投標者,需依工程技 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提供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 員證。
(三) 本採購案不得共同投標,亦不允許轉包。
(四) 除招標文件另有允許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一部分,得以分包 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外,投標廠商之全部或一部資格 不得以其分包廠商具有者代替。
(五) 招標文件中若允許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一部分,得以分包廠 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則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分 包廠商。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應以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 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取代,並經本機關同意者為限。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 本須知第三十六條「投標廠商之資格」第(一)至第(二)項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影本。
(二) 廠商如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三)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四) 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影本(公私立大學得免附納稅證明)。
1. 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2. 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日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 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 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七) 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八) 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九) 廠商投標相關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切結書。
(十) 服務計畫書。
(十一) 標價清單(經費明細表)。
(十二) 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措施。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1.郵遞領標者:請書明招標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可寄達之聯絡方式並貼足郵票)寄達本局秘書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往返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自負責任。 2.專人領標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領取)至本局秘書室領取(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1樓)。 3.電子領標者:請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購買。
二、投標文件之截止時間及地點: 請於投標截止日期下午5時30分前寄達或送達本局政風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以本局實際收件時間為憑),逾期無效,且一律不接受補件。
三、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本局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
四、廠商與本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局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相關機關地址及電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專線電話: 0800025025 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六、其餘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及契約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 本須知第三十六條「投標廠商之資格」第(一)至第(二)項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影本。
(二) 廠商如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三)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四) 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影本(公私立大學得免附納稅證明)。
1. 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2. 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日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 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 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七) 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八) 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九) 廠商投標相關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切結書。
(十) 服務計畫書。
(十一) 標價清單(經費明細表)。
(十二) 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措施。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1.郵遞領標者:請書明招標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可寄達之聯絡方式並貼足郵票)寄達本局秘書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往返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自負責任。 2.專人領標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領取)至本局秘書室領取(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1樓)。 3.電子領標者:請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購買。
二、投標文件之截止時間及地點: 請於投標截止日期下午5時30分前寄達或送達本局政風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以本局實際收件時間為憑),逾期無效,且一律不接受補件。
三、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本局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
四、廠商與本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局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相關機關地址及電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專線電話: 0800025025 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六、其餘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及契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