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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5448
公佈日期 : 2026/01/13
採購單位 :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採購案號 : 115AV007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公務及消防車輛輪胎維修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48716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129,8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AV007
採購名稱:115年度公務及消防車輛輪胎維修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機關地址:408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11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王俊懿
連絡人電話:(04)25156153#101
傳真號碼:(04)2528517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9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9
開標日期:2025/12/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400,000 元
Email:twoyup@hot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之資格代替。 三、本採購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四、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大陸地區除外)。
附加說明 :
一、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訊系統列印登記資料,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二、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五、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4 條,押標金及保證金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名義繳納。 六、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3.09.26 工程企字第 1130100288 號函,廠商如對本案審查或決標等結果,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貴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文到(或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七、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八、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案預算尚未經本市議會審議通過,如預算遭議會刪減或刪除,無法如數動支時,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議會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終止或變更契約。 九、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 (1)、為利本局車輛就近前往維修,廠商須於本市境內之以下四區各設立至少1處自有或特約維修據點: (a)山區:據點地址須位於本市豐原、潭子、大雅、神岡、石岡、東勢、后里等區內。 (b)海區:據點地址須位於本市清水、沙鹿、梧棲、龍井、大肚、大甲、大安、外埔等區內。 (c)屯區:據點地址須位於本市大里、太平、烏日、霧峰等區內。 (d)市區:據點地址須位於本市東、西、南、北、中、西屯、南屯、北屯等區內。 (2)、請檢附前述據點之名稱、電話、地址、負責人等基本資料,除廠商自有者外,如為特約維修據點請另附各該據點同意作為廠商特約維修據點之切結書(須蓋印該據點之章戳及負責人印章)、據點外觀及內部輪胎平衡設備之照片。 (3)、前揭維修據點,如非廠商自有者,適用分包廠商各項規定;前述據點及設備等資料,於投標時為非必要提供之文件,廠商如在本市已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相關證明文 件(影印本),廠商於本市未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切結書」正本(如附件)。 (4)、得標廠商得標後尚未於本市指定區域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不得擅自履約,應待於本市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後,檢附相關各區據點證明文件,於決標翌日起5日內提供並送至本局併案備查,始可依契約規定履行。 (5)、得標廠商若未依前段承諾事項於簽約日前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機關得依採購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改善完畢,逾期仍未改正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之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可因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全部終止契約者,機關得依採購契約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訊系統列印登記資料,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二、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五、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4 條,押標金及保證金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名義繳納。 六、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3.09.26 工程企字第 1130100288 號函,廠商如對本案審查或決標等結果,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貴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文到(或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七、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八、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案預算尚未經本市議會審議通過,如預算遭議會刪減或刪除,無法如數動支時,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議會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終止或變更契約。 九、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 (1)、為利本局車輛就近前往維修,廠商須於本市境內之以下四區各設立至少1處自有或特約維修據點: (a)山區:據點地址須位於本市豐原、潭子、大雅、神岡、石岡、東勢、后里等區內。 (b)海區:據點地址須位於本市清水、沙鹿、梧棲、龍井、大肚、大甲、大安、外埔等區內。 (c)屯區:據點地址須位於本市大里、太平、烏日、霧峰等區內。 (d)市區:據點地址須位於本市東、西、南、北、中、西屯、南屯、北屯等區內。 (2)、請檢附前述據點之名稱、電話、地址、負責人等基本資料,除廠商自有者外,如為特約維修據點請另附各該據點同意作為廠商特約維修據點之切結書(須蓋印該據點之章戳及負責人印章)、據點外觀及內部輪胎平衡設備之照片。 (3)、前揭維修據點,如非廠商自有者,適用分包廠商各項規定;前述據點及設備等資料,於投標時為非必要提供之文件,廠商如在本市已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相關證明文 件(影印本),廠商於本市未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切結書」正本(如附件)。 (4)、得標廠商得標後尚未於本市指定區域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不得擅自履約,應待於本市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後,檢附相關各區據點證明文件,於決標翌日起5日內提供並送至本局併案備查,始可依契約規定履行。 (5)、得標廠商若未依前段承諾事項於簽約日前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機關得依採購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改善完畢,逾期仍未改正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之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可因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全部終止契約者,機關得依採購契約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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