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5305
公佈日期 : 2026/01/13
採購單位 :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採購案號 : 115BE018
採購名稱 : 115年執行緊急救護用氧氣鋼(鋁)瓶填灌氧氣及鋼(鋁)瓶檢驗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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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440552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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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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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17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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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BE018
採購名稱:115年執行緊急救護用氧氣鋼(鋁)瓶填灌氧氣及鋼(鋁)瓶檢驗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醫療用品類
採購單位: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機關地址:408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11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舜傑 科員
連絡人電話:(04)24752119#123
傳真號碼:(04)2475660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0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06
開標日期:2026/01/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200,000 元
Email:fighter0311@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C802041西藥製造業或F208021西醫零售業、F108021西醫批發業等或與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附加說明 : ㄧ、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訊系統列印登記資料,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二、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履約期限:本案氧氣瓶填灌氧氣及鋼(鋁)瓶檢驗,履約期限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20日止,應視單位需要,於接獲本局通知後2個工作天內至各大隊取氧氣空瓶,領取後於10個工作天內填灌氧氣(除氧氣瓶需送檢驗外)送回該大隊,非經本局核准不得延長,逾期按契約有關逾期責任之規定辦理。
五、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六、規格書:請廠商詳閱。
七、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 廠商應具有「西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或「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資格。
i.若領有「西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應領用衛生福利部(或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藥品許可證(含仿單,需在有效期限內),且已通過PIC/S GMP評鑑之醫用氣體製造廠證明及檢附醫用氧氣分析報告。
ii.若領有「西藥販賣業許可執照」之廠商須附符合前述規定之受委託醫用氣體製造廠商相關文件及供應授權書。
(2)廠商應具有中華工業氣體協會或中華民國壓力容器協會委託檢驗證書「委託檢驗項目:高壓氣體容器檢驗」證明文件。若委託辦理驗瓶事宜者,應須附前述規定廠商之檢驗證明文件及委託或授權書。
(3)上述醫用氣體供應授權書、鋼(鋁)瓶檢驗委託或授權書,於投標時為非必要提供之文件,惟廠商得標後尚未提供前述文件者,不得擅自履約,應於決標之翌日起5日內提供送本局並案備查,始可依契約規定履行。
(4)氧氣填灌完成後之鋼瓶外觀包裝、合格封籤完整照片(投標廠商得標後,履約標的比對照片圖示,雷同者得以驗收)。
八、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ㄧ、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訊系統列印登記資料,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二、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履約期限:本案氧氣瓶填灌氧氣及鋼(鋁)瓶檢驗,履約期限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20日止,應視單位需要,於接獲本局通知後2個工作天內至各大隊取氧氣空瓶,領取後於10個工作天內填灌氧氣(除氧氣瓶需送檢驗外)送回該大隊,非經本局核准不得延長,逾期按契約有關逾期責任之規定辦理。
五、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六、規格書:請廠商詳閱。
七、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 廠商應具有「西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或「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資格。
i.若領有「西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應領用衛生福利部(或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藥品許可證(含仿單,需在有效期限內),且已通過PIC/S GMP評鑑之醫用氣體製造廠證明及檢附醫用氧氣分析報告。
ii.若領有「西藥販賣業許可執照」之廠商須附符合前述規定之受委託醫用氣體製造廠商相關文件及供應授權書。
(2)廠商應具有中華工業氣體協會或中華民國壓力容器協會委託檢驗證書「委託檢驗項目:高壓氣體容器檢驗」證明文件。若委託辦理驗瓶事宜者,應須附前述規定廠商之檢驗證明文件及委託或授權書。
(3)上述醫用氣體供應授權書、鋼(鋁)瓶檢驗委託或授權書,於投標時為非必要提供之文件,惟廠商得標後尚未提供前述文件者,不得擅自履約,應於決標之翌日起5日內提供送本局並案備查,始可依契約規定履行。
(4)氧氣填灌完成後之鋼瓶外觀包裝、合格封籤完整照片(投標廠商得標後,履約標的比對照片圖示,雷同者得以驗收)。
八、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