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4964
公佈日期 : 2026/01/12
採購單位 : 勞動部
採購案號 : 01-11501040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協助裁決委員會案件審理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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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556215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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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44,6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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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01-11501040
採購名稱:115年度協助裁決委員會案件審理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勞動部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曾冠叡
連絡人電話:(02)85902422
傳真號碼:(02)8590281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3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5
開標日期:2025/12/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47,827 元
Email:AQ1670@mo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基本資格:依法登記之社團法人;公立學校(含校內學術單位)、私立學校。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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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依法登記之社團法人;公立學校(含校內學術單位)、私立學校;合作社;律師(法律)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依法登記社團法人:檢附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公立學校(含校內學術單位)、私立學校:公立學校(含校內學術單位)應檢附「學校組織條例、規程影本」及經循行政程序取得同意參與投標之證明文件(如:由學校出具之同意參與投標函、授權書或學校訂定之授權規定等可資佐證資料)。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合作社: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律師事務所:應檢附律師執照及律師公會會員證。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貳、廠商投標時應附企劃書一式10份。
?、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肆、「標價清單」請依本部提供之經費項目編列。
伍、本案履約期間: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基本資格:依法登記之社團法人;公立學校(含校內學術單位)、私立學校。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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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依法登記之社團法人;公立學校(含校內學術單位)、私立學校;合作社;律師(法律)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依法登記社團法人:檢附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公立學校(含校內學術單位)、私立學校:公立學校(含校內學術單位)應檢附「學校組織條例、規程影本」及經循行政程序取得同意參與投標之證明文件(如:由學校出具之同意參與投標函、授權書或學校訂定之授權規定等可資佐證資料)。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合作社: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律師事務所:應檢附律師執照及律師公會會員證。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貳、廠商投標時應附企劃書一式10份。
?、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肆、「標價清單」請依本部提供之經費項目編列。
伍、本案履約期間: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