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4643
公佈日期 : 2026/01/12
採購單位 :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採購案號 : 115AA019
採購名稱 : 115年度特定工廠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作業委外協審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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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772474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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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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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AA019
採購名稱:115年度特定工廠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作業委外協審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機關地址:408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119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張志坡
連絡人電話:(04)23811119#155
傳真號碼:(04)2380515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8
開標日期:2025/12/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000,000 元
Email:cheers@taichun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訊系統列印登記資料,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二、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五、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3.09.26 工程企字第 1130100288 號函,廠商如對本案審查或決標等結果,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貴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文到(或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六、本案評選委員會召開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
七、投標廠商資格:
(一)、如為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應於投標時附具以下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二)、如為法人或團體,應於投標時附具以下之證明文件:
1.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章程。所載任務包含消防相關技術性服務或執行政府委辦事項等協助事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訊系統列印登記資料,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二、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五、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3.09.26 工程企字第 1130100288 號函,廠商如對本案審查或決標等結果,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貴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文到(或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六、本案評選委員會召開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
七、投標廠商資格:
(一)、如為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應於投標時附具以下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二)、如為法人或團體,應於投標時附具以下之證明文件:
1.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章程。所載任務包含消防相關技術性服務或執行政府委辦事項等協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