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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4557
公佈日期 : 2026/01/12
採購單位 : 金門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40104682
採購名稱 : 115年度金門縣銀膠菊殘株後續處理勞務委託案 (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29889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104682
採購名稱:115年度金門縣銀膠菊殘株後續處理勞務委託案 (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農林漁牧
採購單位:金門縣政府
機關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佳峰
連絡人電話:(082)318823#66341
傳真號碼:(082)37282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0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6
開標日期:2025/12/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50,000 元
Email:f0725405@mail.kinme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營業項目代碼:IZ12010人力派遣業、I101070農、林、漁、畜牧顧問業、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等資格之公司。 (二)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 1.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等;廠商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若為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應出具參與本案之授權證明書或公文。 2. 近一期納稅證明:繳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資格第16條規定: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證明文件(由廠商負責以上免驗項目之舉證,例如提出免納稅之證明文件)。 4. 其他應附證明文件: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所載事項。 5. 上述1、2得用影印本。開標之標價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所投標價為準。 (三)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之資格代替。 (四)歇業不可投標。 (五)廠商應獨立參與投標,不得以兩家(含)以上廠商共同投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營業項目代碼:IZ12010人力派遣業、I101070農、林、漁、畜牧顧問業、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等資格之公司。 (二)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 1.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等;廠商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若為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應出具參與本案之授權證明書或公文。 2. 近一期納稅證明:繳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資格第16條規定: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證明文件(由廠商負責以上免驗項目之舉證,例如提出免納稅之證明文件)。 4. 其他應附證明文件: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所載事項。 5. 上述1、2得用影印本。開標之標價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所投標價為準。 (三)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之資格代替。 (四)歇業不可投標。 (五)廠商應獨立參與投標,不得以兩家(含)以上廠商共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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