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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3778
公佈日期 : 2026/01/09
採購單位 : 花蓮縣警察局
採購案號 : HLPB11501008
採購名稱 : 花蓮縣警察局115年度各協勤民力投保團體福利壽險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81774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LPB11501008
採購名稱:花蓮縣警察局115年度各協勤民力投保團體福利壽險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花蓮縣警察局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建玲
連絡人電話:(03)8221396
傳真號碼:(03)823648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8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1
開標日期:2025/12/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89,580 元
Email:le1966@mail2.hlpb.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凡具備合格證件有能力承攬本案投標之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各該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本項資格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檢附之證明文件所登載營業項目(需載有人身保險業務)相關之行業,投標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2、保險公司營業執照(營業項目需載有人身保險業務)。 3、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三)其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詳如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四)符合資格之廠商為原住民族者應檢附文件: 1、獨資: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 2、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二、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 性招標。 三、採用電子領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時,應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利本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局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 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 通知減價。 五、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二、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 性招標。 三、採用電子領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時,應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利本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局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 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 通知減價。 五、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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