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5193398
公佈日期 : 2026/01/09
採購單位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4LC0062Q
採購名稱 : EMU500型ATP系統設備更新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97796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LC0062Q
採購名稱:EMU500型ATP系統設備更新案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供應處高小姐/機務處蔡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3815226#3562/2376
傳真號碼:(02)2312170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4
開標日期:2025/12/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65,000,000 元
Email:7488890@railway.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納稅之證明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國內廠商:應具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20)或軌道車輛及其零件零售業(F214080)營業項目。 公私立大專院校、財團法人免提營業項目,須出具相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以大專院校系所名義投標者,得以學校同意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替代)。 (2)外國廠商: 應提出在該國設立登記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且其營業項目應包含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或軌道車輛及其零件零售業相當或類似之營業項目,並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餘詳投標須知第64點之規定。
附加說明 :
1.標的原產地:世界各國,排除中國大陸。 2.驗收單位:本公司機務處,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TEL:(02)-23815226#2376。 3.設備及工作需求說明書與契約條款之規定不同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以設備及工作需求說明書優於契約條款。 4.交貨時應檢附生產/製造者之檢驗報告,並具結保證該報告與證明確實為生產/製造者所提供之檢驗報告。 5.本案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採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如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6.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廠商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公司於付款時將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即含稅總價3%)轉作保固保證金,得標廠商如不同意前述履約保證金轉作保固保證金之處理,得以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之方式辦理。保固保證金俟規定之各批次保固期滿(依本案設備及工作需求說明書之保固規定辦理)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分批次無息發還,倘不履行保固責任時,不予發還該批次之保固保證金。同意本公司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轉作保固保證金者,另70%履約保證金於規定之各分批次交貨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分批次無息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7.本案本公司供應處僅辦理標購、訂約手續;後續履約、驗收、請款、報銷、履約保證金退還及保固保證金收受退還等事宜由機務處自行辦理。 8.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除有不予公開之情形外,將於決標後上網公開採購契約目錄,惟所申請之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書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該部份不予公開。 9.本案設備採購因含承攬,故依本國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案契約正本應由買賣雙方各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千分之一印花稅。 10.本案係總價決標。 11.本案採行預付款機制,詳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5條第(一)款1.之規定。 12.廠商須檢附標案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請詳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77點規定)。 13.檢舉受理單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14.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15.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16.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投標廠商報價時總價應包含營業稅5%。依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或憑收據(含商業發票)請款之投標廠商,於廠商報價單內營業稅仍以5%計列,其標價應自行考量其投標報價成本,若未列明營業稅或非以5%計列者視同總報價包含5%營業稅辦理比減價格及決標,若得標時其契約價金以決標價除以1.05訂之,惟外國廠商以其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等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請款者,契約價金不以決標價除以1.05(即契約價金包含5%營業稅),營業稅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投標廠商為離島地區營業人且符合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不適用前述規定,其廠商報價單內之營業稅仍以0%計列。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標的原產地:世界各國,排除中國大陸。 2.驗收單位:本公司機務處,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TEL:(02)-23815226#2376。 3.設備及工作需求說明書與契約條款之規定不同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以設備及工作需求說明書優於契約條款。 4.交貨時應檢附生產/製造者之檢驗報告,並具結保證該報告與證明確實為生產/製造者所提供之檢驗報告。 5.本案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採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如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6.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廠商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公司於付款時將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即含稅總價3%)轉作保固保證金,得標廠商如不同意前述履約保證金轉作保固保證金之處理,得以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之方式辦理。保固保證金俟規定之各批次保固期滿(依本案設備及工作需求說明書之保固規定辦理)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分批次無息發還,倘不履行保固責任時,不予發還該批次之保固保證金。同意本公司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轉作保固保證金者,另70%履約保證金於規定之各分批次交貨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分批次無息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7.本案本公司供應處僅辦理標購、訂約手續;後續履約、驗收、請款、報銷、履約保證金退還及保固保證金收受退還等事宜由機務處自行辦理。 8.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除有不予公開之情形外,將於決標後上網公開採購契約目錄,惟所申請之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書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該部份不予公開。 9.本案設備採購因含承攬,故依本國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案契約正本應由買賣雙方各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千分之一印花稅。 10.本案係總價決標。 11.本案採行預付款機制,詳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5條第(一)款1.之規定。 12.廠商須檢附標案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請詳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77點規定)。 13.檢舉受理單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14.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15.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16.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投標廠商報價時總價應包含營業稅5%。依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或憑收據(含商業發票)請款之投標廠商,於廠商報價單內營業稅仍以5%計列,其標價應自行考量其投標報價成本,若未列明營業稅或非以5%計列者視同總報價包含5%營業稅辦理比減價格及決標,若得標時其契約價金以決標價除以1.05訂之,惟外國廠商以其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等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請款者,契約價金不以決標價除以1.05(即契約價金包含5%營業稅),營業稅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投標廠商為離島地區營業人且符合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不適用前述規定,其廠商報價單內之營業稅仍以0%計列。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