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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93358
公佈日期 : 2026/01/09
採購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採購案號 : 115B001
採購名稱 : 115年度監理申報報表與報表分析系統委外維護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73940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B001
採購名稱:115年度監理申報報表與報表分析系統委外維護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4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王小姐;簡小姐
連絡人電話:(02)89680899#0233;0038
傳真號碼:(02)8969139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8
開標日期:2025/12/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250,000 元
Email:wang1205@feb.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授權書正本(無則免) 6.建議書(1式12份) 以上資格摘要明細詳下列附加說明或廠商資格審查表及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項證明,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本項資格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1項至第13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五、授權書正本(無則免)。 六、建議書(1式12份)(投標時需檢附建議書,未檢附者視為規格不符。) 七、其他注意事項: 1.評選日期:廠商評選及議價日期另訂。 2.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百分之5%。 3.履約期限: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4.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機構出具之保險證明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115年1月20日前交機關收執。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項證明,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本項資格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1項至第13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五、授權書正本(無則免)。 六、建議書(1式12份)(投標時需檢附建議書,未檢附者視為規格不符。) 七、其他注意事項: 1.評選日期:廠商評選及議價日期另訂。 2.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百分之5%。 3.履約期限: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4.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機構出具之保險證明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115年1月20日前交機關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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