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92887
公佈日期 : 2026/01/09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採購案號 : 3711400384
採購名稱 : 114~115年鍋爐設備檢修煤灰廢棄物清運處理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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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892722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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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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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697,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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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3711400384
採購名稱:114~115年鍋爐設備檢修煤灰廢棄物清運處理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機關地址:434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惠嵐
連絡人電話:(04)26302123#2611
傳真號碼:(04)2639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3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08
開標日期:2026/01/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810,000 元
Email:u460446@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公司、行號為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廢棄物清理法」資格之再利用機構者。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本標案投標廠商須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機管規定;投標時須檢附再利用機構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再利用檢核內載有再利用廢棄物(R-1107),且再利用檢核有效期應超過開標日 6個月以上,未達6個月者,投標廠商應提供洽核發機關申請展延之效期文件如核發機關之回復函件或收件戳章等,資格不符者視為無效標。本標案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廠商應與本廠簽訂三方合約,廠商投標時所附許可證,其符合資格之廢棄物(R-1107)項目應與本廠簽訂書面契約,廠商得自行清除或委託登記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業)代為清除,並繳交再利用機構之許可文件影本,合約內容需符合法規規定,逾期則視為無能力清除或處理,本廠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本廠可重行辦理招標。本標案決標後有履約人力、資格規範,餘詳工作規範第八條有補充說明。
附加說明 : 1.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2.招標公告系統欄位之金額均含稅.
3.本案採購金額(未稅) 1220萬元;預算金額(未稅) 1220萬元
4.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標單無效.
5.欲採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6.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且前述憑據書面明細,內容應符合該次「公開招標公告」或「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傳輸次數、招標狀態、標案名稱等)。
7.押標金如以支票繳納,支票抬頭名稱請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開立。
8.開標時如需要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等均於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9.餘詳工程(作)投標須知及工程(作)規範書.
10.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1)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 (2)台電公司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d05703@taipower.com.tw.(3)發包單位政風電話及電子郵箱:電話及傳真(04)2639-0544:EM:d37163@taipower.com.tw
11.現場規範說明請洽04-26302123轉 鍋 3011 林志聰
1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本標案投標廠商須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機管規定;投標時須檢附再利用機構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再利用檢核內載有再利用廢棄物(R-1107),且再利用檢核有效期應超過開標日 6個月以上,未達6個月者,投標廠商應提供洽核發機關申請展延之效期文件如核發機關之回復函件或收件戳章等,資格不符者視為無效標。本標案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廠商應與本廠簽訂三方合約,廠商投標時所附許可證,其符合資格之廢棄物(R-1107)項目應與本廠簽訂書面契約,廠商得自行清除或委託登記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業)代為清除,並繳交再利用機構之許可文件影本,合約內容需符合法規規定,逾期則視為無能力清除或處理,本廠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本廠可重行辦理招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2.招標公告系統欄位之金額均含稅.
3.本案採購金額(未稅) 1220萬元;預算金額(未稅) 1220萬元
4.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標單無效.
5.欲採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6.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且前述憑據書面明細,內容應符合該次「公開招標公告」或「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傳輸次數、招標狀態、標案名稱等)。
7.押標金如以支票繳納,支票抬頭名稱請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開立。
8.開標時如需要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等均於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9.餘詳工程(作)投標須知及工程(作)規範書.
10.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1)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 (2)台電公司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d05703@taipower.com.tw.(3)發包單位政風電話及電子郵箱:電話及傳真(04)2639-0544:EM:d37163@taipower.com.tw
11.現場規範說明請洽04-26302123轉 鍋 3011 林志聰
1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本標案投標廠商須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機管規定;投標時須檢附再利用機構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再利用檢核內載有再利用廢棄物(R-1107),且再利用檢核有效期應超過開標日 6個月以上,未達6個月者,投標廠商應提供洽核發機關申請展延之效期文件如核發機關之回復函件或收件戳章等,資格不符者視為無效標。本標案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廠商應與本廠簽訂三方合約,廠商投標時所附許可證,其符合資格之廢棄物(R-1107)項目應與本廠簽訂書面契約,廠商得自行清除或委託登記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業)代為清除,並繳交再利用機構之許可文件影本,合約內容需符合法規規定,逾期則視為無能力清除或處理,本廠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本廠可重行辦理招標。